一、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持国家法制统一,沅江市统计局对《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二、制订经过
沅江市统计局于2023年10月启动《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在局机关内部股室征求意见建议,由沅江市统计局法规检查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经沅江市统计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分为总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则三章,共二十条。
(一)总则部分(第一章)
总则部分共六条,分别对制订目的、适用范围、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要求、处罚情形和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作了规定。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第二章)
第二章共十二条,主要对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作了具体规定。
《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分别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所列五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作了规定。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在《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和第八条中被拆分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两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在《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条和第十条中被拆分为提供“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和“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两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在《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被拆分为“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和“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在《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被拆分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和“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作了规定。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在《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被拆分为 “迟报统计资料的”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两种统计违法行为。
《沅江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十八条对《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作了规定。
(三)附则部分(第三章)
附则部分共两条,分别规定了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主要价值量指标以外的指标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参照主要价值量指标认定的标准,结合指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认定。明确《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