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2020年7月1日后(含)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关于罚款金额的计算和确定。
对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含)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4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收费标准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
四、处罚幅度
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未就草原植被恢复相关费用作出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