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务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分工、职能股室、直属单位等。
(二)行业法规及公文公告
主要包括:法规、规章、公文、公告、其他等。
(三)计划报告
主要包括:发展概述、简史,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总结和要点,统计数据和分析,典型调查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查询服务事项,市重点项目批准及实施情况,其他等。
(五)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
(六)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单位建设,问题解答,政府采购,重点项目,统计信息,典型经验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其他等。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2)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及时性和阶段性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阅。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箱为258354333@qq.com。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名称)
办公地址:沅江市高新区标准化厂房6号楼3楼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夏季15:00-18:00)(工作日)
负责人:罗建军
联系电话:2800110 传 真:0737-2734269
电子信箱:258354333@qq.com 邮政编码:413100
四、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