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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交通运输局信息,结合实际,制定《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沅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uanjiang.gov.cn)交通运输局子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负责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沅江市金桔路11号,邮政编码:413100;联系电话:0737-2810880;传真电话:0737-2810884;电子邮箱yjsjtysj@126.com,办公时间:8:00-17:30(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在"中国沅江"政府网站和交通运输局子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单位负责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办公室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交通运输局信息,主要采取在沅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uanjiang.gov.cn 。)和交通运输局子网站上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交通运输局信息,自该交通运输局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通过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制作、搜集等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沅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沅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公开权利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土资厅发〔2013〕3号、湘政办函〔2013〕125号规章文件精神,如需获取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请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中国沅江"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指定邮箱:yjszwzx@163.com 。

2)信函、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按上述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对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①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单位的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4.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上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