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 (身份证号:432524********3419)
住 所:湖南省**县**镇**村***组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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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3月底,刘*、陈**、王**各出资 5万元,合计 15万元共同非法复制、发行盗版图书,约定平分利润,并承租沅江市工业园区实竹小区门面作为制假售假工厂,同时雇用刘*共同参与。涉案期间,刘*全程参与作案,非法获利2万元。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不予刑事起诉(详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沅刑不诉〔2026〕)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依法追究刘敏的行政责任,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我局通过立案调查,核实相关事实,依法给予当事人刘*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元(¥200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9月14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