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自然资罚〔2024〕2号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4-2000783 发布机构: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4-05-3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自然资罚〔2024〕2号

开元发展(沅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先行在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青年坝社区群力组地段、湖南应急救援益阳中心东侧新建浩江湖路青年坝段,占地面积4133平方米,地类分别为园地2578平方米、林地148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68平方米、住宅用地6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属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青年坝社区的集体土地。其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

3.书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现场照片(4张)

6.土地分类面积(三大类)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33平方米土地,对该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4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处罚款413300元。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因未占用耕地,按100元/平方米计算(4133×100=413300元),相关条文附后。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沅江市农商银行,账号为:82015500000010634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便时,也可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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