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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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
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5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
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
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
监察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承办 办公厅2023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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