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类
所有的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通过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如下:
(1) 行政警告;
(2)行政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对违反治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6)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进行收缴;违法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7)对特殊人群的身份及年龄进行审核。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许可类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4)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5)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类
(1)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