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6-20 08:53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社会救助管理股 浏览量:
    为加快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制度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民政局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当比例确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水平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扩大特困人员保障范围。对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的残疾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合理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全面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实施特困供养设施(敬老院)提质升级行动,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残联)
    (三)完善急难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人员,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镇、街道(中心)、市民政局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进一步优化简化救助程序,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全面落实镇、街道(中心)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对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审批的监督指导。要规范资金使用范围,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录入信息台账。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牵头单位:市应急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落实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政策,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医保局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实行重点救助对象“一站式”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困难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五)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在保障好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救助圈层,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弱有所扶(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办法,合理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救助时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减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落实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优惠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
    二、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六)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探索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工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将社会救助融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结队帮扶干部以及其他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市12345热线平台统一接听受理困难群众求助,与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长热线办)
    (七)健全救助协同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由镇、街道(中心)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灾害等社会救助申请,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实现救助政策同步,救助资源统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简化审批流程,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逐步稳妥地将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中心)。进一步缩短低保、特困等审批周期,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效提高救助时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八)强化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及时与相关单位共享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死亡人员、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财政供养、残疾人登记、就业失业登记、银行存贷款、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水电气等救助信息,并实现部门间救助需求、救助结果共享。建立困难群众大数据库,健全困难群众线上预警发现机制。运用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网上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智能、便捷、优质的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法院、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残联、人民银行沅江支行、市税务局)
    (九)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行“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模式。重点扶持培育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着力提升专业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积极探索“救助+社工专业服务”的社会救助模式,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开展家境调查、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帮扶服务,满足社会救助对象物质、精神社会综合支持方面的需求。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量的2%。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购买镇、街道(中心)社工服务项目。建立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衔接机制,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税务局)
    (十)完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力争全市农村低保标准2025年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75%。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机制,明晰社会救助事权与支出责任,在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省与本级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切实做好资金兜底保障,由市财政负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强化社会救助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各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定期研究社会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道(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十二)强化能力建设。镇、街道(中心)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建设,鼓励村(社区)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证书的工作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参与社会救助对象的专业服务工作。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加强各级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责。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大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审计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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