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物业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属于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其用电价格按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电价。
二、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在土地类别(用途)包含“住宅”的地块上建设的居住区。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按模板设立公示牌(详见附件2、附件3),并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 向用户依法公示充电价格信息,自觉接受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做好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实, 切实降低户外充电成本,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2、XX 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
3、小区外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