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沅江市本级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四条沅江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审核环节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环节:
窗口受理(初审)—主管领导审核——窗口办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审核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含消防审查);
2、建筑施工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
3、监理中标通知书(按规定须实施监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提供);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用地批准手续;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承诺书;
8、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住建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审核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要与一体化平台三化事项同步)
1、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含消防审查);(1份)
2、建筑施工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一份)
3、监理中标通知书(按规定须实施监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提供);(一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份)
6、用地批准手续;(一份)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承诺书;(一份)
8、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一份)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一份)
第四章审核标准和审核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要与一体化平台三化事项同步)
窗口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4.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5.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它错误。
窗口经办人员对上述内容初审后,并针对具体情况做以下处理:
1.受理: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主管领导审核。
第九条审核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要与一体化平台三化事项同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予以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主管领导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核。
主管领导应对审核方式和审核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主管领导在审核后,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领导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送达环节。
2.经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主管领导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送达环节。
第十条送达和办结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要与一体化平台三化事项同步)
1. 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单位修改设计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住建局。
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因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
2.邮寄送达;
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气象局。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审批办结后30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三条审核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有异议并提出复审要求的,主管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确实需要复审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程序(可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六条审核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合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核、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费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将即办件作为承诺件办理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10.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生、冷、硬、撞"的;
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12.其他影响审核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审核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沅江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