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1
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08 10:10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沅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YJDR201800013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环保的殡葬改革新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区下列范围内公共场所搭设灵堂、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治丧活动。城区内丧事活动必须在市殡仪馆举行。

城区内东面:以防洪大堤为界,北至沅江纸业公司芦苇场,南至天下洞庭实业有限公司。南面:石矶湖垸内以建设路为界(含凌云塔社区廉租房及安置小区),东至石矶湖大堤,西至石矶湖;老S204线至汲水港桥。西面:S204线向西200米,从汲水港桥至白沙大桥。北面:从桔园学校起至沅江纸业公司止,以蓼叶湖、新源路、沅纸大道为界。

二、禁止在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坟墓。已经建好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禁止在城区大规模组织车辆游街送葬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禁止送葬沿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和抛撒迷信用品、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等有损环境卫生、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五、党员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治丧过程中禁止公车私用、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组织参与大规模游街送葬活动。

六、城区范围内火化遗体由市殡仪馆专用车辆免费接运,提倡文明节俭治丧。凡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正在享受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持身份证和救助相关证件,在市殡仪馆治丧免收: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普通骨灰盒(200元以内)等费用。

七、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治丧活动的,由公安、民政、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治丧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沅政告〔2016〕5号同时废止。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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