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帮扶措施二十条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0-1294515 发布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0-10-2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推动全市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安置,根据《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关于印发<长江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工作组方案>的通知》(长专函字〔2020〕46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就业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帮扶措施“二十条”,以确保我市退捕渔民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时间。本措施适用于全市由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定的专业渔民、持证兼业渔民、其他持证渔民家庭和相关企业(用工单位)。本措施试用2021年12月31日。

第二条  帮扶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三是坚持渔民自愿、因人施策的原则;四是坚持动态管理、服务到位的原则。

 

第二章  就业创业帮扶

第三条  开展311就业服务。由人社局等部门单位为退捕渔民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职业指导和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第一时间享受“311就业服务”,有培训愿望的人员第一时间免费接受培训,“零就业”家庭第一时间实现就业动态清零。

第四条  鼓励参加培训和招聘。鼓励退捕渔民根据自身现状和企业(用工单位)用工需求参加就业培训,由人社部门为退捕渔民提供培训期间的交通费和生活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招聘活动,按80元/人次的标准为退捕渔民提供招聘期间的交通和生活补助。

第五条  支持企业吸纳渔民。鼓励本市企业(用工单位)吸纳退捕渔民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渔民,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条款所涉及的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企业或用工单位补贴给就业的退捕渔民,第五、六、七条亦同)。

第六条  支持“以工代训”培训。鼓励退捕渔民通过招聘进入企业(用工单位),由企业(用工单位)采取“以工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每人每月按500元给予企业(用工单位)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鼓励公益托底帮扶。对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或就业困难对象进行托底帮扶,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对提供公益岗位单位进行补贴。

第八条  支持创业贷款。参照湖南省《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湘就农发〔2020〕10号)文件规定,落实退捕渔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合伙创业、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到2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退捕渔民主要从事种植业生产或新型农业经营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第九条  鼓励创业先进。鼓励退捕渔民自主创业,参照益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退捕渔民创新创业支持,符合条件入选为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和优质初创企业的,按2—5万元标准发放扶持资金。

 

第三章  产业发展帮扶

第十条  鼓励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退捕渔民从事适度规模农产品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凡签订5年及以上土地流转合同,且已支付1年以上土地流转费用并保持正常经营的,在项目资金上优先给予支持。其中从事水稻种植(含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和水产养殖,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00元,并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从事特色水果、蔬菜(芦菇)、中药材等产业集中连片3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补200元;退捕渔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转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按照《沅江市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二十条”(试行)》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养殖业。退捕渔民从事适度规模畜禽养殖且保持正常经营的,免费为其提供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按每户1—5万元标准一次性对其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进行奖补;从事生猪养殖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参照《沅江市鼓励生猪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补。

第十二条  支持创办合作社。优先支持退捕渔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产业扶贫扶持主体,新评定为益阳市级、沅江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  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农业、畜水部门为退捕渔民建立种植、养殖档案,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2020年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50人以上。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冷链物流和农商互联平台。退捕渔民创办的新型经营主体新建农产品冷链物流,优先按省定的农产品保鲜物流设施建设的相关补贴标准予以支持。新建农商互联平台,在农商互联平台年销售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税务销售发票为准),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对退捕渔民发展农业产业,一次性给予适当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每户累计最高可以达到10万元。

 

第四章  教育助学帮扶

第十五条  优先安排入学或转学。对退捕渔民子女需要入学或转学的,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和户籍所在镇场街道出具退捕渔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学位需求及居住情况证明清单,市教育部门相对就近、优先、合理安排适龄渔民子女入学或转学。

第十六条  支持扶贫助学。市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后比照有关规定,利用部门扶贫数据与学生各学段的学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摸清退捕渔民子女中贫困学生底数,分别于5月、11月按相应学段的当期扶贫助学政策予以资助。每学年9月组织对退捕渔民子女中的一般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同等条件下退捕渔民子女优先认定为困难学生,建立台账并每学期动态调整一次,按当期扶贫助学政策予以资助。

 

第五章  兜底保障帮扶

第十七条  支持兜底保障。对退捕渔民低收入家庭中重残重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保”按相关程序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纳入低保。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将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到18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相关程序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有需要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安置入住敬老院,做好分散供养人员的照料服务,确定好照料服务人员。

第十八条  支持临时救助。因退捕原因近期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特困退捕渔民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及时开展临时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6倍。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设立就业创业帮扶基金。市财政局、人社局设立就业创业帮扶基金,用于退捕渔民的各项培训、招聘、稳岗、助学等补贴政策和帮扶保障。对吸纳并稳定了一定数量退捕渔民就业的企业(用工单位),给予5000元至3万元的奖励。支持退捕渔民发展产业奖补资金结合《沅江市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二十条”(试行)》和《沅江市鼓励生猪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统筹资金予以保障,支持兜底保障的资金在民政资金中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退捕渔民就业帮扶领导小组负责帮扶措施落实的统筹、组织指挥和调度。各相关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市退捕渔民就业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负责帮扶措施的具体组织落实和政策兑现。相关部门、镇场街道、村(社区、管区)、企业(用工单位)分工合作落实帮扶措施、形成帮扶合力,全面实现退捕渔民就业保障。

“二十条”由市退捕渔民就业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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