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9-780691 发布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9-07-2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和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推动沅江加快实现开放崛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一章  本规定主要覆盖产业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覆盖产业范围:1.工业项目;2.现代农业项目;3.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我市直接设立分支机构;4.央企、国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等项目;5.医疗、养老、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等项目;6.物流标准仓储和冷链仓储设施项目;7.酒店、学校、医院、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业在沅江设立区域总部等项目;8.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旅游开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二章  引进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扶持

第二条  优先保障符合本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新引进工业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下同)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鼓励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对落户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挂牌出让底价出资摘牌和交纳相关税费后,根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同,由项目承接地同级财政分档给予投资补贴:

(1)投资强度在80-120万元/亩(含8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8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2)投资强度在120-160万元/亩(含12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3)投资强度在160-200万元/亩(含16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5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4)投资强度在200-250万元/亩(含2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5)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连续三年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类项目,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

上述投资补贴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运营。

第三章  现代农业项目政策扶持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自缴纳税收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第五条  资金支持

(1)对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厂房、生产设备、设施),经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认定后,按分档超额累进的比例进行奖补: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的奖补比例为0.8%;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800万元部分的奖补比例为1%;800万元以上(不含800万元)的奖补比例为1.2%。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为10万元。

(2)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引进央企、省属国企和上市公司在沅江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在享受上述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另给予奖补10万元。

第六条  对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符合沅江产业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完善、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且与农民签订了土地常年流转合同,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规模原料生产基地,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支持。

第四章  财政奖补和非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租赁沅江高新区或船舶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享有免租金一年的优惠。厂房免租期满后,在实现如下纳税强度后,投资方可继续享受租金优惠:

前三年税收分别达到20元/平米/年、40元/平米/年、60元/平米/年的,第一年、第二年租金全免,第三年租金减免50%;任一自然年度税收达到200元/平米/年的,当年租金全免。其他产业类入园租赁标准厂房项目按园区公布的优惠基准价格及办法执行。企业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收支两条线。对优质重大工业项目,可由政府和园区为企业代为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入园企业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以建设成本价出售,按购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优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版、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为准,下同)及行业龙头企业(前六名以内),投资工业生产类项目,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前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中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实行奖补,后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投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固投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类项目,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前2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实行奖补,后4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投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

第十条  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落地制造业企业增资扩大产能,当年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5年。

第十二条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或全市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高于全市GDP增速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8人),按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全额予以奖励,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税收留成贡献的30%。对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优先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工业类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楼,市本级有权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报建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社保费除外),具体操作上,投资主体依据投资合同相关约定以及规划许可等,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工业企业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按用电等级执行分类电价。进一步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支持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鼓励园区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企业生产用水、居民用水供给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用水成本。水电气和通信网络等服务性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第五章  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沅江市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Ⅰ类),沅江企业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博士后工作站(Ⅱ类),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设立的产业研发、孵化机构及平台(Ⅲ类)等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场地支持。上述Ⅰ、Ⅱ、Ⅲ类项目入驻沅江,五年内免费为其提供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其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需在沅江市租赁厂房的,免租金3年;若购买标准化厂房,按市场价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需征地建设的,在用地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扶持。入驻沅江市的Ⅰ类项目,入驻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完成建设并由市政府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接地给予国家级300-500万元、省级200-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对获得或成功申报Ⅱ类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其中成功申报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入驻沅江的Ⅲ类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平台运营扶持。Ⅰ类项目,机构成立并运营后前三年,每年对所批准机构在岗高级职称人员按2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运行经费;Ⅱ类项目,申报成功后前三年,每年按50万元标准给予运行经费;Ⅲ类项目,在机构或平台运营后前三年,对所批准机构在岗一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对应按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运行经费。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支持。对沅江各类企业、平台、机构等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凡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按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省级按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计奖。同时,对机构或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的,分别按国家、省所拨付专项资金的50%、30%给予配套,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

第十九条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入驻企业发起设立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正式运作后,经省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创新联盟整体在沅江举行大型展会,经审核,国际性展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一次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国性展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一次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引进高端人才支持。对沅江上述Ⅰ、Ⅱ、Ⅲ类机构的在岗高端人才,可享受如下政策。①连续五年给予全日制硕士以上科研人员(每年沅江工作6个月以上,下同)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100%的等额资金扶持;②每引进1名院士(其余政策比照院士执行),对入选者所在企业、机构或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院士在沅江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二十一条  金融支持。政府设立专项科技创新基金,根据不同情况扶持企业、机构或平台在沅江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章  央企、国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上市公司企业总部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沅江市域内新设立的央企、国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含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结算中心,下同),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签约落地后经认定税收汇总缴纳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在沅江设立企业总部的上述企业,在沅江市域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在沅江设立企业总部的上述企业,在沅江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的(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5年内上缴税收市本级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直接投入的部分,给予85%的奖励。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3年内每年财税贡献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

第七章  引进医疗、养老、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等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投资医疗(三级以上综合医院、二级以上由上市公司注册的专科医院)、养老、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等项目,可按划拨、出让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应有偿使用的,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沅江建设学校或者知名品牌幼儿园(知名品牌: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最优等级幼儿园且在省会及以上城市办有多所分园)在沅江办分园(不包括居住房地产)的,资金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行政划拨用地价格以上土地价款的等额资金。

第八章  物流标准仓储和冷链仓储设施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支持物流标准仓储和冷链仓储设施建设。对在市级规划的物流节点建设的标准仓储设施(单层仓储层高9米及以上和多层仓储在3层及以上),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5万平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元/平米的补贴。对冷冻仓储总容量在1万吨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照每1万吨30万元的标准补贴。

第九章  引进酒店、学校(园)、医院、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业在沅江设立区域总部等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五星级酒店、三甲以上医院,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业区域总部项目,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该地块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运营后,前2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后3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第十章  引进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旅游开发、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引进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及旅游开发项目扶持政策。在沅江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城市综合体(不包括纯居住房地产)、商贸物流及旅游开发项目,支持额度为除税费外不低于超出该地段同类性质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资金。

城市综合体、农批市场等商业开发项目,企业自持部分原则上不低于30%,具体比例由项目承接地确定。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企业自持比例办理预售许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企业自持比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引进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扶持政策。按照《沅江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沅政办发〔2018〕25号)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达到4亿元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相关优惠扶持内容在投资合同中进行约定,相关约定事项,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优惠。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非沅江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沅江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沅江市民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沅江市域内企业在沅江市再投资项目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食品产业园,纺织服装产业园,装备制造、船舶产业园实行“一园一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其特色产业需要可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镇场街道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参考本规定执行。对乡镇新引进企业实现的税收,可适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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