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5-750765 发布机构:维护 发文日期:2015-08-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6

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集体

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沅政发〔201218号)的规定,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街道(乡)和市城建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高新区、市船舶制造产业园制订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国有农用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章  安置对象审定

 

第五条  由村(社区)提供安置人员名册和安置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市征地拆迁事务所会同有关街道(乡)和市城建投、高新区、市船舶制造产业园按沅政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共同审核后确定安置对象。

因婚姻迁移到市城市规划区享受拆迁安置的,必须是农业户籍(含因城市扩建以组为单位集体农转非的),并需提供由原籍村(社区)、乡镇(街道、芦苇场)、县(市)国土部门出示的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及无宅基地和责任制承包地证明。

第六条  安置对象审定后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七条  村民拆迁安置坚持“以人为本、征地拆迁安置同步、安置优先、同组同策、同项目同安置方式、整体推进”的原则。安置方式以小区集中安置为主,自愿购买商品房为辅。

第八条  集中安置土地原则上采取国有出让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评估价参照沅政发〔201218号文件安置户折算的现金)。

集中安置地用地面积数量,中心城区金田、太白、新和、杨泗桥社区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建筑占地和3平方米公共设施建筑占地和建筑密度35%计算总用地面积;其他区域人均用地面积按距中心城区远近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41平方米安置建筑占地和4平方米公共设施建筑占地,建筑密度35%

集中安置地在符合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

第九条  集中安置地征地补偿款由安置户负责,征地报批费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市城建投(高新区或市船舶制造产业园)负责。

第十条  村民自愿接受相关条件,可以采取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由村民自愿提出申请,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市城建投(高新区、船舶制造产业园)、市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购买商品房的方式进行安置。采取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须以家庭基本户为单位,原则要求人均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且该户成员不得分散进行其它途径安置。

第十一条 采取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实行货币补贴,即20平方米零房价补贴48000元,40平方米成本价补贴12000元,安置人口每人10万元安置补贴金。补贴金由市城建投(高新区或市船舶制造产业园)优先支付商品房购房款。补贴标准根据安置房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办理手续、统一分配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安置土地出让前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由有关街道(乡)监管指导、村(社区)主导,以组为单位推选出安置房建设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进行安置房建设。

个集中安置小区建设由街道(乡)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集中安置小区选址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市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经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街道(乡)、村(社区)和群众代表签字同意后,报市规划例会审定。规划与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原则。每个集中安置小区安置人数原则控制在200人内。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和安置房基础超深部分由安置区所在地社区或安置户负责完成,其成本费用纳入拆迁安置补偿范围。水、电、路、下水道连通至安置地红线外,由市城建投(高新区或市船舶制造产业园)负责。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集中安置房建设按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在安置房建设中,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和有关街道(乡)等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安置房配售管理

 

第十七条  集中安置地所建房屋,必须确保安置人员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为安置房。公共设施用地所建房屋,属安置户共同所有,不得出售,其使用过程中所获收益用作安置户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有关街道(乡)、村(社区)要加强集中安置房的分配管理与指导,以安置户自治的原则进行分配,确保安置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将房屋分配情况在安置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十九条  安置房(含用于安置的商品房)在交房后一年内由安置房建设业主委员会或商品房开发商负责统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分别注明“安置房”字样,按“安置房”进行管理。

安置房(含用于安置的商品房)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拆迁安置时初始登记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安置房(含用于安置的商品房)需上市交易的,由安置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有关街道(乡)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条  集中安置小区在满足拆迁安置人员的安置用房后,如有多余的房屋可上市交易,但须按相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方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芦苇场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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