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审计局 关于转发《沅江市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和《沅江市审计局责任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7-751882 发布机构:维护 发文日期:2017-05-3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沅审发〔2017〕17号

 

 

沅江市审计局

关于转发《沅江市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和《沅江市审计局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沅政发〔2015〕5号)、《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沅政发〔2015〕9号)及《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通知》(沅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现将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沅江市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和《沅江市审计局责任清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沅江市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 沅江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沅江市审计局

                             2017年5月12日

 

 

 

 

 

 

 

 

 

 

 

 

 

 

 

 


 

附件1:

沅江市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2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2月28日修订,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沅江市
  审计局


2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沅江市
  审计局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2月28日修订,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沅江市
  审计局


4

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沅江市
  审计局


5

社会审计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 第二十条  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沅江市
  审计局


6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资产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沅江市
  审计局


7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

沅江市
  审计局


8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沅江市
  审计局


9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沅江市
  审计局


10

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沅江市
  审计局


11

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沅江市
  审计局


12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机关、群众团体、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沅江市
  审计局


13

国有企业、事业组织、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一)有财政拨款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三)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沅江市
  审计局


14

外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沅江市
  审计局


15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沅江市
  审计局


16

其他审计事项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沅江市
  审计局


17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沅江市
  审计局


18

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

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沅江市
  审计局


19

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处理

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沅江市
  审计局


20

其他审计权限

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十一)项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沅江市
  审计局



 

附件2:

沅江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共15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

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并出具整改报告

向市人民政府和益阳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参与起草审计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完善调控措施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以《审计要情》、《审计情况专报》、《审计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4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市政府和益阳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草拟向市政府、市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5

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乡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使用财政资金的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审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设在区域外机构的国有资产、财政收支审计

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6

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内审机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织和协调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织实施市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组织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7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对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和益阳市审计局报告调查结果

8

负责审计署、省审计厅、益阳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审计署和省、益阳市审计部门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事项


承担益阳市审计局授权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9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制定、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开展审计执法检查,检查审计执法质量

依法参加办理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0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比

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1

组织实施审计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制定审计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制定审计干部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审计干部业务培训

12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审计局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财政投资评审对已经审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再次评审情况,既属重复监督,浪费行政资源,又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市财政局

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进行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2

编制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市编办

对机构编制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市编办“三定方案”,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主要是编制部门的职责。

党委或同级纪检部门

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部门三定方案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审计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2.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确保全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要求,益阳市审计局结合工作实践,修订完善了《益阳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益审字〔2013〕43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基准》)。详见益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网址http://www.yiyang.gov.cn/gk/zcfg/qt/62018.htm)。沅江市审计局按照益阳市审计局的标准规范执行。

3.有关措施

⑴根据《益阳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益审字〔2013〕43号)实施处罚。

⑵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沅江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