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3-1777687 发布机构:沅江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2022-09-2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沅江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沅财行〔2019〕2号 


市直各单位、镇人民政府、芦苇场、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我们对《沅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沅办字〔2014〕59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沅江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沅江市财政局

                                                   2019年 1 月 22 日





沅江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贯彻实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参照《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常驻地范围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市直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在不超过本办法相关接待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标准。

第七条 市委接待处负责四大家主要领导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及重要招商引资活动安排。



第二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八条  实行公函制度。省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接待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单位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第九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并有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各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市委办、政府办确定接待单位。

省直各厅局处级以上领导和益阳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兄弟县区领导来沅,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市领导参加。

    益阳市级以上的领导来沅接待工作,由市委办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省委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一级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接,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主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或接待单位安排1人陪同。其他市领导下基层,乡镇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基层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十四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水果,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我市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市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三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各部门单位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有内部食堂的要尽量在本食堂按工作餐标准进行接待。

我市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我市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每人每餐省部级200元,厅局级160元,县处级及以下14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各单位及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开支标准应当报市纪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标准不得高于市本级统一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各单位全年接待经费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年接待经费总额。

第二十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与当次公务接待活动相符的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和其他专项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体。市纪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财政局、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接受社会监督。市纪委、监察局每年应当会同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沅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沅办字〔2014〕59号)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沅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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