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沅江市卫生健康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3-1850893 发布机构:沅江市卫健局 发文日期:2023-09-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YJDR–2023–17001

 

 

 

 

 

 

沅卫发〔2023〕90号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沅江市卫生健康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机关各股室(站)、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相关单位: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已由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定并登记,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沅江市卫生健康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2.《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禁止标注内容规定除外)(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