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9-846629 发布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9-11-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沅办〔2019〕62号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江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党委(工委),镇人民政府、芦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垂管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8日

沅江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沅江市域以外的投资者来沅江市投资,与我市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招商中介组织、商协会)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认定原则

按照“第一对接、第一引荐”原则,项目前期洽谈阶段,牵线搭桥,最先向沅江市承接地招商部门提供信息、引荐项目,组织协调和参与项目洽谈,并协助该项目成功落户沅江市,在投资方正式签定项目合同时,投资方和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定项目中介人。同一项目有多个中介人的,委托一个中介人申请奖励,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先自行解决争议再申请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奖励起点。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在沅江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征地建设项目实际到位沅江市域外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的实际到位沅江市域外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部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剔除本市扶持资金(包含土地及其他前期投入资金),流动资金不计入计奖基数。

(二)奖励类别。工业、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商贸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

以上项目均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沅江市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四、计奖标准

(一)工业类项目

1.所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前10名以内)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3‰计奖);上述企业在项目落户地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4‰计奖)。

2.引进沅江市域外非上述类别企业,按引进沅江市域外资金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2‰计奖)。

(二)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按引进沅江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奖励。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开工之日起第一年度引进沅江市域外资金实际投入的2‰奖励。

(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引进沅江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所引进企业为国内一线知名品牌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

(五)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沅江市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所引进分支机构为省(部)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为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所引进项目为孵化、转化基地或平台的,每个奖励50万元。

(六)总部经济项目(含区域总部)按照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上限为300万元。

五、奖励时限

(一)中介人须在所引荐项目竣工投产或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且正式运营后方可享受中介人奖励。

(二)中介人引荐的征地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投产或运营之日超过6个月未投产或未运营的,取消中介人奖励;租赁厂房项目其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投产或运营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投产或未运营的,取消中介人奖励。

(三)项目自竣工投产(正式运营)之日起后续固定资产投入不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六、奖金来源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由项目承载地同级财政承担。

七、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引荐项目签定正式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中介人须到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或市商务局填报《沅江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进行备案,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方。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必须明确其中一人为委托申请人,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2.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中介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到市商务局申请兑现中介人奖励。项目投产运营后超过六个月时限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3.中介人申报兑现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方出具的中介人证明材料;

(2)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方营业执照或投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合同,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投入清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等;

(7)中介人招商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

(二)奖励审核

市商务局负责受理奖励申报事项,认定中介人身份,牵头组织实施奖励评审、报批,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际固投额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及审批后资金拨付,奖励事项由市监察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

全市中介人奖励事项每年底由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评审一次,评审结果统一报送市商务局汇总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奖励发放

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兑付奖励。

原则上,从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各承接地招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奖金发放会计凭证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由市商务局作好全市中介奖励资金的统计、汇总。

八、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合同签订后未正式启动建设的项目;

(二)未在沅江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项目;

(三)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城市综合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类项目,不纳入本规定奖励范围。

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级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2019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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