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3-1813449 发布机构:沅江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2023-08-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NPR-2023-16003

 

 

湘水发〔2022〕55号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15日


湖南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项目法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有关专项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专项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整改要求,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落实。

小型水库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项目,不涉及有关专项工作或设施的,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项验收。项目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第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其他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变更文件;

(三)经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指导。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小(1)型水库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小(2)型水库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可采取同类型多个项目打捆验收,档案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提高验收效率。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与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十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形成明确的验收结论。验收结论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记载其保留意见及署名。

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处理完成后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参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验收责任,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阶 段 验 收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在导(截)流、下闸蓄水前,应当组织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运行。

第十三条 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验收要求;

(二)已完成的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三)后续工程施工、投入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

(四)工程资料满足验收要求。

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前,涉及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通过相应的阶段性验收。

新建、扩建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在蓄水验收前是否需开展蓄水安全鉴定,项目法人应当报请验收主持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

(三)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应当组建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工作组成员包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参建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必要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阶段验收应当对工程建设阶段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和是否具备后续施工条件或者投入运用条件进行全面评价,对工程是否通过阶段验收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七条 阶段验收通过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印送有关参加验收单位。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成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验收通过后,应当及时制作验收鉴定书,印送有关参加验收单位。

 

第三章  竣 工 验 收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主持单位要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对群众务工、技能培训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其他工程存在尾工的,不得影响工程正常运用,且已对尾工实施作出了明确安排;

(二)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三)工程资料满足验收要求;

(四)小(1)型水库和新建、扩建、改建的小(2)型水库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并经过一个主汛期检验;

(五)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具备正常运行管理条件;

(六)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工程档案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专项验收已完成。

如有必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或委托项目法人进行第三方检测。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

(三)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四)工程运行管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在履行相应的停建、缓建等批准手续后,可以对已经完成且能够独立发挥功能的工程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全部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存在尾工或遗留问题的,处理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全部完成后一年内进行,其中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工程全部完工后6个月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成员包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及专家。有关参建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对工程建设按照批准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工程资料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印送有关参加验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和资产交付手续,并在一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做好标准化管理创建、评价和达标工作。

 

第四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参建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成果文件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拒绝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提供验收报告、参加验收活动影响工程验收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技术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统一规范验收材料及成果文件,验收批准文件、验收鉴定书、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按附件1~5格式编写。

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验收批准文件)

 

验收主持单位

 

**(****)**号

 

(验收主持单位)关于印发 **县**工程**验收鉴定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湖南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55号)的规定,(验收主持单位)在 (地点)主持召开了(项目名称)工程 (验收类别) 验收会议。现将《**县**工程**验收鉴定书》予以印发。

 

 

验收主持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 县×× 工程(导(截)流、蓄水)阶段验收

 

 

 

鉴 定 书

 

 

 

 

 

 

 

 

 

 

×× 县×× 工程×× 阶段验收工作组

年  月  日


  验收主持单位: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前言(验收依据、验收过程)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及主要任务

(二)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三)项目设计简况

(四)项目建设简况

(开工时间、工程完成情况、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二、验收范围和内容

三、工程形象面貌

四、工程质量评定

(一)工程项目划分

(二)工程质量评定

(三)质量监督意见

五、验收前已完成工作

(专项工作、度汛方案等)

六、截流(蓄水)总体安排

七、未完工程建设安排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九、建议

十、验收结论

十一、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附件3

 

×× 县×× 工程竣工验收

 

 

鉴 定 书

 

 

 

 

 

 

 

 

 

 

×× 县××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验收主持单位: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抽检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前言(验收依据、验收过程)

一、工程设计和完成情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工程主要任务和作用

(三)工程设计主要内容

1.工程立项、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4.工程投资

(四)工程施工过程

1.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时间

2.重大设计变更

(五)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六)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七)水土保持工程

(八)环境保护工程

二、工程验收

(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二)阶段验收

(如有,载明导(截)流、蓄水阶段验收意见)

(三)专项验收

(如有,载明档案、移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验收意见)

三、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

(二)工程项目划分

(三)工程质量抽检

(四)工程质量评定

四、概算执行情况

(一)资金到位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预计未完工程投资

五、工程尾工安排

六、工程运行管理及效益情况

(一)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

(二)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三)工程效益

七、意见及建议

1.意见及建议

2.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八、结论

九、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十、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表


附件4

 

×× 县×× 工程×× 阶段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

 

 

 

 

 

 

 

 

 

 

 

 

 

×× 县×× 项目法人单位

年  月  日


(报告编制单位盖章页)

 

 

项目法人:

                           印章

 

 

勘测设计单位:

                       印章

 

 

监理单位:

                       印章

 

 

主要施工单位:

                       印章

 

                       


(报告编写、审核、批准人员签字页)

 

项目法人:

批准:(姓名)          (签字)

审核:(姓名)          (签字)

报告编写:

 

勘测设计单位:

批准:(姓名)          (签字)

审核:(姓名)          (签字)

报告编写:

 

监理单位:

批准:(姓名)          (签字)

审核:(姓名)          (签字)

报告编写:

 

主要施工单位:

批准:(姓名)          (签字)

审核:(姓名)          (签字)

报告编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位置

2.立项、初设文件批复

3.工程规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5.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6.工程建设有关参建单位

7.主要工程施工过程

8.验收前已完成的工作

二、专项工程和工作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2.水土保持

3.环境保护

三、项目管理

1.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

2.项目招标情况

3.合同管理

4.材料及设备供应

四、工程设计

1.工程概况

2.设计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

3.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4.工程设计审查意见落实

5.工程标准

6.设计变更

7.设计服务

8.工程评价

9.经验与建议

五、工程监理

1.监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

2.监理过程

3.监理效果

4.工程评价

5.经验与建议

六、施工管理

1.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

2.施工进度管理

3.主要施工方法

4.施工质量管理

5.经验与建议

七、工程质量

1.质量管理体系

2.工程项目划分

3.质量控制和检测

4.工程质量评定

八、安全生产

九、工程验收

1.已完工程验收

2.阶段验收

3.专项验收

十、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十一、未完工程建设安排

十二、经验与建议

十三、附件

1.工程立项、设计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

2.工程建设大事记


附件5

 

 

×× 县××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

 

 

 

 

 

 

 

 

 

 

 

×× 县×× 项目法人单位

年  月  日


(报告编制单位盖章页)

 

项目法人:

                             印章

 

 

勘测设计单位:

                             印章

 

 

监理单位:

                       印章

 

 

主要施工单位:

                       印章

 


(报告编写、审核、批准人员签字页)

 

项目法人:

批准:(姓名)          (签字)

审核:(姓名)          (签字)

报告编写:

 

勘测设计单位:

批准:(姓名)          (签字)

审核:(姓名)          (签字)

报告编写:

 

监理单位:

批准:(姓名)          (签字)

审核:(姓名)          (签字)

报告编写:

 

主要施工单位:

批准:(姓名)          (签字)

审核:(姓名)          (签字)

报告编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位置

2.立项、初设文件批复

3.工程规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5.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6.工程建设有关参建单位

7.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日期

二、专项工程和工作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2.水土保持

3.环境保护

4.工程建设档案

三、项目管理

1.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

2.项目招标情况

3.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4.合同管理

5.材料及设备供应

6.资金管理与合同价款结算

四、工程设计

1.工程概况

2.设计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

3.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4.工程设计审查意见落实

5.工程标准

6.设计变更

7.设计服务

8.工程评价

9.经验与建议

五、工程监理

1.项目监理机构及及主要工作人员

2.监理过程

3.监理效果

4.工程评价

5.经验与建议

六、施工管理

1.施工管理机构及及主要工作人员

2.施工进度管理

3.主要施工方法

4.施工质量管理

5.经验与建议

七、工程质量

1.质量管理体系

2.工程项目划分

3.质量控制和检测

4.工程质量评定

5.质量监督结论

八、安全生产

九、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2.阶段验收

3.专项验收

十、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十一、工程尾工安排

十二、经验与建议

十三、附件

1.工程立项、设计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

2.工程建设大事记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印发



    相关文档:《湖南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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