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四个专项行动” 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3-1813469 发布机构:沅江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3-08-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沅民发〔2023〕14号

沅江市民政局
关于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四个专项行动”
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政部22部委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通知》(民社管函〔2022〕35号)等要求和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项工作清理整治的相关精神,现就在社会组织中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整治、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四个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社会组织领域政治安全风险、监管风险、违规营利风险和非法社会组织风险,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贡献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3年7月至12月
    三、任务要求
    (一)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会费标准超过4档,或同一会费档次再细分不同标准,或采用浮动性会费标准;(6)会费标准未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7)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8)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9)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10)收取会费未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或者对会员、企业的捐赠费用开具会费票据的;(11)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2)违规设置分支(代表)机构、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代表)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3)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4)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5)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6)假借慈善、乡村振兴、扶贫、项目开发名义收取会员单位、企业费用用于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17)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举办展览、展销等活动收取费用明显偏高,出现费用大量节余;(18)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管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1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押金、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20)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1.监管对象: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2.监管任务:(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资金的;(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三)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整治重点:(1)利用国家战略名义,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2)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湖南”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等名义,进行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3)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4)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假借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5)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民办培训机构无证非法办学的,以及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各类非法姓氏宗族类组织等其他非法社会组织。
    (四)“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1)连续未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3)2021-2022年连续两年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7月20日-8月20日)。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社会组织“四个专项行动”宣传发动,组织各街道、镇、事务中心和各社会组织,通过自媒体、宣传海报、宣传栏、现场咨询、宣讲等形式重点对非法社会组织打击行动开展宣传。市民政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开“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方便群众进行线索举报和信息查询。
    (二)摸底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20日前)。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部署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非法社会组织、“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情况是进行全面自查,对于自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由行业主管单位予以整治。
    (三)抽查检查阶段(10月20日前)。联合市监等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专项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四项专项行动”检查力度,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组织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四)整改规范阶段(12月底前完成)。对摸底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依法依规处理。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失信名单制度;对社会服务机构营利性收费重点整改;对非法社会组织从严打击;对“僵尸型”社会组织予以撤销或注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四个专项行动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四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将社会组织中开展“四个专项行动”纳入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促指导。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握好专项整治要求,加强分类指导,提出稳妥解决方式,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通过定期调度、实地调研、工作检查、政策咨询、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跟踪指导,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附件: 1.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表
    2.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3.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情况表

                                    沅江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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