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 实施细则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2-1671764 发布机构:沅江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2-10-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湘民发〔2019〕31号)、《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与评估,促进社会公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原则。根据城乡社会救助保障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统筹考虑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情况,综合评估认定家庭实际贫困状况,精准认定社会救助保障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级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实施细则,成员单位包括民政、人社、财政和统计等相关部门;由市民政局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乡镇(街道)设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牵头,人社、统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小组(以下简称收入计算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设定与标准的制定,解决实际评估计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明确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内容和标准时,必须召集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村(居)民代表,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行业专家、行风评议员等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五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参与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制定、宣传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工作中的受理、调查、咨询、信访接待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计算评估

第六条  家庭收入计算评估的项目内容。
家庭收入指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
(一)工资性收入
1.有固定劳动关系单位的务工人员,由单位出具证明或工资发放单据,据实结算。(证明材料:社保缴费凭证、银行流水)
2.无固定劳动单位的务工人员,务工收入按照益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个人劳动力系数计算。(证明材料:自缴社保证明或乡镇街道通过查询社保系统没有缴费记录)
3.家庭成员中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的和离异或丧偶家庭未成年子女,在核算收入时,每人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减收入的10%。
(二)经营性收入
1.以务农为主的,收入按上年度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计算。家庭有责任田等农业生产资料且农闲时间打零工的,按50%务农,50%务工计算收入。因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或未成年人需要照顾而无法出去务工且种植收获以自给自足为主的,根据拥有的农业生产资料与平均值的差异,按照低保标准30%-60%计算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材料:入户核查、集体评议)
2.家庭养殖收入按照实际情况计算。(证明材料:个人诚信申报、入户核查)
3.未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计算收入,原则上除因照顾无人照料的重病、重残对象无法出去务工的人员外,其他对象经营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此项与工资性收入不重复计算。(证明材料:个人诚信申报、入户核查)
(三)财产性收入
1.银行存款、股票分红、土地、房屋的出租、征收、征用等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证明材料:个人诚信申报、入户调查、系统比对、集体评议)
2.村集体分红等收入按实际数额计算。(证明材料:个人诚信申报、村集体出具证明)
(四)转移性收入
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人员保险金、遗属补助金、企业安置费等收入按相关证明据实计算。(证明材料:个人诚信申报、系统比对)
赡养费、抚(扶)养费根据以下方式计算:
  1.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实际支付金额高于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根据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按以下方式计算:
(1)义务人家庭是低保户或特困户、现役军人(限义务兵)、脱离家庭的宗教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残人员可不计赡养费。
(2)对于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以临时性工作为主的义务人,可按照下述原则计算赡养费:
子女中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子女按年工资总额的5%计入父母赡养费;无固定收入的,城市务工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计入赡养费、全为务农的按上年度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5%计入赡养费。
独生子女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年工资总额2.5%计算赡养费;无固定收入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城市务工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计入赡养费、全为务农的按上年度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5%计入赡养费。
(3)对于家庭财产超过相关规定的,可按照下述原则计算赡养费:
两个及以下赡养抚养对象的,按(义务人家庭总收入-低保标准×义务人家庭人口)×0.5÷被赡养人数计算。
三个及以上赡养抚养对象的,按(义务人家庭总收入-低保标准×义务人家庭人口)×0.4÷被赡养人数计算。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和参照低保标准的基本生活支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重病、重残、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抚育费一般按照月总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和参照低保标准的基本生活支出)的10%的比例给付。
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义务人家庭财产超过相关规定的,子女的抚育费参照赡养费计算标准(3)实施。
经核查抚养义务人符合条件(1)和(2)的,经民主评议,子女抚养费计算可适当降低比例。
(证明材料:个人诚信申报、系统核对、社保缴费系统查询、入户调查)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津贴;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4.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6.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3年内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7.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和救助财物;
8.经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六)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扣减
1.以下支出可认定为刚性支出:
(1)因病必须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按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总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费部分的家庭医疗费总和;
(2)教育必须支出:教育方面刚性支出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公办义务教育段、普惠性学前教育段等,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杂费,按实际缴纳的额度计算,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
(3)租赁住房等维持基本住房支出;
(4)突发事件必须性支出等;
(5)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2.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
(1)购房支出;
(2)购买车辆等非生活必须支出及奢侈品消费支出;
(3)择校费、留学费等支出;
(4)境外就医、过度医疗等非必须性医疗费用支出;
(5)因违法违规导致的支出;
(6)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非刚性支出。
3.对申请家庭中长期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收入核算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可扣减1名劳动年龄段人员部分收入(不超过一倍低保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可扣除1名劳动年龄段人员收入。此项扣减不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0%核减收入以及因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或未成年人需要照顾而无法出去务工且种植收获以自给自足为主的,根据拥有的农业生产资料与平均值的差异,按照低保标准30%-60%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同时享受: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且丧失全部或基本生活自理能力,需家庭成员照顾护理且无人照顾护理的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3周岁及以下,需家庭成员照顾且无人照顾的学龄前儿童;
(3)家庭成员中有因病治疗休学在家需家庭成员照顾的学龄段(4-18周岁)学生;
(4)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认定不计收入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有关经济状况核定计算
本细则中未涉及的其他有关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按照《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湘民发〔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算评估主体与方式

第七条  计算评估主体。
乡镇(街道)是家庭收入和财产计算评估的责任主体,应指导申请对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并在村(社区)协助下开展实地调查、核算收入和财产。市民政局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核算意见,对申请对象是否纳入低保和低保家庭是否继续享受低保给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  计算评估方式。
1.实证调查。乡镇(街道)在村(社区)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低保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情况,作详细记录。
2.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指导低保申请家庭成员填写授权书,通过市核对平台对低保家庭的户籍人口、房产、机动车、农机、个体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对,并获取核对报告。
3.计算评估。乡镇(街道)根据计算评估方法和调查情况以及信息核对结果,计算评估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作为低保申请审核和动态管理的基本依据;市民政局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核对材料和计算评估结果,作为低保审批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在计算评估收入时,如遇其它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详细调查后研究确定,报市民政局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适应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认定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从2022年10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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