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适用戒毒(戒治)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人不包含对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法定职责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三、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短(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来访等途径,向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举报奖励工作实行谁举报、谁受奖,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兑现、规范管理,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五、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发生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涉及湖南省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线索或者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更为具体详实准确且在案件查证、核实、侦办过程发挥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六、举报毒品案件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一次性查获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励3000元;一次性查获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奖励1万元;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每查获1人,奖励1000元。
(三)举报吸食、注射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每查获1名奖励200元;举报教唆、诱导、强迫未成年人使用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举报提供、贩卖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每查获1人,奖励1000元;举报为滥用临时管制清单物质提供场所、吸食工具的,每查获1个单位或者场所,奖励2000元。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折算,根据缴获数量奖励500元至20万元。
(五)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查获非法种植罂粟的,根据查获数量奖励100元至2000元。
(六)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查获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根据查获数量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者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大麻种子50千克或者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3000元。
(八)举报研制、加工毒品的工厂、窝点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3万元至20万元。
(九)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侦破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十)举报传播制毒工艺、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制作方法、提供制毒设备或者违规开展相关检测认证服务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涉案物品及配剂数量、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奖励2000元至5万元。
(十一)举报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使用、收寄、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涉案物品数、处罚企事业单位等情况,奖励1000元至3万元。
(十二)举报娱乐场所等各类营业性场所,或者私人会所、住宅、居所、房屋或者交通工具拥有者、管理者,以及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提供或者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数、处罚场(处)所或者互联网平台、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奖励2000元至5万元。
(十三)举报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窝藏、转移、包庇涉毒违法犯罪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的,视情奖励不超过5万元。
(十四)根据举报,每侦破一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3万元;每侦破一起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2万元。
(十五)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机关悬赏通缉毒贩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机关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的,按照公安机关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十六)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行为,按照单项最高奖励数额奖励。
(十七)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线索或者信息在侦破特别重大涉毒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公安厅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最高可以奖励50万元。
七、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寄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按照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数量等情况及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八、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幅度。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的,由直接侦破案件的公安机关奖励,不重复奖励。
九、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以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法人、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证明公函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者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分别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公函,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十一、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十二、本办法所称临时管制清单物质,是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中明确的,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在省内进行临时管制的物质。
湖南省公安厅举报电话:110或0731-84590854
信件邮寄或来访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