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10:21 信息来源:沅江公积金中心 作者:沅江公积金中心 浏览量: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益公积金管委会〔2017〕4号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实施意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1.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2.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实施意见

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

4.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9日

附件1

 

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规定,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标准:

一、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一律不得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6年度益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880元,月平均工资4657元)。缴存职工上年度月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缴存基数。2017-2018年度最高月缴存额为3352元/月(计算公式如下:55880÷12 ×3倍×12%(最高缴存比例)×23352元/月)。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律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职工上年度月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存基数。2017-2018年度最低月缴存额为280元/月(计算公式如下:55880÷12 ×60%×5%(最低缴存比例)×2280元/月)。

五、2017-2018年度“限高保低”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附件2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实施意见

 

一、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行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二、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不得超比例、超基数、超最高月缴存额缴存,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月缴存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各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之前根据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并通过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助缴存系统基数申报模块或营业网点柜面进行数据录入和申报。年度缴存基数一经核定,在本汇缴年度内不得变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在开户时按有关规定申报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对月缴存额实施控制的数据分析模块,精准判定汇缴年度内的平均月缴存额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限高保低”规定、是否符合单位自己申报的年度缴存标准。对违规缴存的单位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其作出情况说明或限期整改到位。

五、为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要求各缴存单位在发放工资的同时,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通过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助缴存系统按月汇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免费短信,实时通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和缴存余额。

六、各缴存单位要提高认识,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职工工资同步发放,各单位要安排发放工资的财务人员负责缴存基数的申报和自助缴存工作,认真填写、核对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数据,确保完整、准确。

 

 

 附件3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更精准地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确保刚性购房需求,同时适度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对高收入有住房的阶层进行合理引导,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购房所在地拥有的房屋套数和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等要素予以规范调整,具体政策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名下无住房的,所购住房单元建筑面积区县(市)小于130平方米、中心城区(含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小于120平方米的,提供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名下无住房的,所购住房单元建筑面积区县(市)大于130平方米(含)、中心城区(含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大于120平方米(含)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仅存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名下无住房的或者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上浮10%。

五、借款申请人家庭存在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套数的,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对单套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房屋设计用途为别墅的,或购买用途为投资性住房(购买后返租用于商业经营)的,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缴存余额不低于1万元并自愿冻结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八、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缴存额一次性补缴24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低于2万元并自愿冻结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可以申请符合条件的纯公积金贷款。

九、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缴存额一次性补缴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低于1.5万元并自愿冻结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可以申请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组合贷款。

十、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修订《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二、此次贷款政策调整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4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现的失信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为“申请人”)采取非诚信手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失信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立案

管理中心在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立案事由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在业务系统对其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限制标记,暂时限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调查认定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申请人提取、贷款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决定:

1.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对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拒绝受理申请人提取、贷款业务申请,并告知处理决定;

2.认定为非失信行为的,及时解除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限制,同意受理申请人提取、贷款业务申请;

调查审核期为15个工作日。对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人异议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组织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复审其补充证据,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管理中心调查、认定结果,并放弃申辩权。

第七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失信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报所在单位,申请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纪检部门。

(二)对申请人失信行为进行惩戒,5年内暂停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惩戒期自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三)以失信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未退回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申请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社会征信体系或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

(五)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合同、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权证凭证核查工作的通知》(益政办电〔2015〕29号)要求,管理中心通过事后凭证核查发现以失信行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缴存人切身权益的条款,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人诚信承诺内容列入提取审批表和贷款申请表醒目位置,确保申请人充分知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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