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江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沅江市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10:08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服务局 作者: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量:

沅审改发〔202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

现将《沅江市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沅江市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715   

 

《沅江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沅江市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策部署,推进《沅江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沅江市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包含2018年下放事项)落地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依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构建符合基层政权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水平和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乡镇(街道)要积极执行和实施赋权事项确定的义务,依据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权责统一原则。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利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三)高效便民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能,严禁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严禁超越法定时限或不合理延迟;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工作要求

(一)《沅江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要对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权限的类型、名称、依据、履责要求等基本要素进行规范和统一,适用于全市12个乡镇(街道),共116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强制8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3项、监督检查14项、其他类75项。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实际运转情况,经年度效能评估后按权责法定、权责一致原则予以调整,严禁擅自增减权力和责任事项。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责任事项一栏中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二)《沅江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为市公安局等15个部门下放事项,共68项(201822项,202046项)。其中:行政许可19项、行政给付3、行政确认10、行政处罚17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5项、其他行政权力7、公共服务5项,适用于全市12个乡镇(街道)。所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采取直接赋权、委托下放和服务前移的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含跨区域管理权限。市中心城区之内的依职权类赋权事项由各职能部门行使。

四、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共7项(清单见附件1

(一)制定工作方案

2020720日前,赋权部门要制定下放事项工作方案,明确下放事项具体内容、管理要求、运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程序;乡镇(街道)要制定承接管理工作方案,规范布置审批服务场地,配备好办公设施,选派懂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配套相关制度,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确保承接权限无缝衔接、规范运行。承接管理工作方案要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牵头单位:赋权部门、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市委编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局)

(二)签订委托书,刻制印章

2020720日前,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局组织沅江市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中下放事项的委托协议(附件2)签订工作,交接证书文本、档案资料;行政审批服务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印章使用建议方案,经同意后,进行统一刻制,报市委编办备案。(牵头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赋权职能部门)

(三)网办平台的操作使用

2020720日前,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咨询回复平台等在线系统的操作培训,相关业务人员须熟练掌握网办事项的录入、修改、梳理、发布等操作,确保平台使用无障碍。(牵头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乡镇、街道)

(四)赋权事项的办理培训

2020730日前,行政审批服务局、赋权部门组织完成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申请类事项办理培训。(牵头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赋权职能部门)

乡镇(街道)相关经办人员须熟练掌握行政许可等赋权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办结,确保所下放的事项接得住、办得好。

(五)统一行政执法证、执法文书,开展行政执法培训

2020730日前,司法局完成全市12个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证更换、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督促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成员必须达到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标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赋权职能部门) 

2020730日前,城管执法、卫健、市监、自然资源、林业等执法部门,完成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必须组织一次以上的集中培训)。

各赋权职能部门,依申请类和依职权类事项各明确1名业务骨干对口联系指导乡镇(街道),并将联系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要求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成员须能胜任依职权类案件的摸排受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等程序。必要时,各乡镇(街道)可依据实际情况,申请到赋权单位跟班学习。

(六)经费与装备保障

2020730日前,财政局完成涉及经费事项的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比例确认,明确乡镇(街道)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在节假日和8小时之外的加班补助及奖补资金,完成乡镇(街道)执法车辆、服装、执法记录仪等行政执法装备的统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司法局、赋权职能部门)

(七)法制审查培训

2020810日前,市司法局组织各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司法所完成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查培训。事权承接到位后,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赋权事项的法制审查工作。(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司法所)

法制审查人员政治上要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坚守人民立场,维护法治统一;工作上要提升法制素养,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参好谋、把好关;作风上要廉洁自律,不得滥用权力,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沅江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审改办负责就跟踪权限下放进度、协调解决放权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查改革落实情况。市直赋权单位、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明确一名分管副职具体抓落实,各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按重点任务清单序时进度要求做好放权和承接各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赋权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业务指导,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确定和落实授权措施,对下放权限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一放了之或变相收回。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同市级职能部门对接,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尽快熟悉各项工作业务和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完成各项审批管理工作,确保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受委托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负责,因赋权事项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具体法律事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举证、答复,乡镇(街道)和委托部门一起出庭应诉;因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各乡镇财政负担。设定审批执法过渡期,截止2020831日。在已赋权行政区域内,相关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到市级行政机关办理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权限下放事宜,确保过渡期内赋权事项顺利办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沅江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沅江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已通过沅江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村村响广播系统进行宣传,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做到应知尽知。

(四)强化督促检查。要创新监管手段,做好对下放权限的监督管理。赋予事项的绩效考核纳入到被授权单位,市委编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局等部门要健全赋权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对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对滥用行政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将下放事项目录和有关要求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加强监督、备案、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要明确专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对接。同时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防止监管缺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强化跟踪问效和行政问责,确保承接到位。对需要提交上级层面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可收集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附件:1.重点任务清单

2.沅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协议书(参考式样)

 

 

 

 

 

 

 

 

 

 

 

 

附件1

重点任务清单

 

工作安排

目标任务及要求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任务完成时间

一、制定工作方案

1.赋权部门制定下放事项工作方案,明确下放事项具体内容、管理要求、运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程序。 2.乡镇(街道)制定承接管理工作方案,规范布置审批服务场地,配备好办公设施,选派懂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

配套相关制度,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确保承接权限无缝衔接、规范运行。

行政审批服务局

各乡镇(街道)、赋权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局

720日前

二、签订委托书,刻制印章

1、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局组织指导部门与乡镇(街道)委托下放事项委托协议的制定与签订;

2行政审批服务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印章使用建议方案,经同意后,进行统一刻制,报市委编办备案。

市委编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局

各乡镇(街道)、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医保局

720日前

三、网办平台的操作使用

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人员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咨询回复平台等在线系统的操作培训。

行政审批服务局

各乡镇(街道)

720日前

四、赋权事项的办理培训

1、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赋权单位完成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申请类事项的办理培训;

2、要求乡镇(街道)相关经办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给付类、行政强制类、行政确认类、行政征收类、监督检查类和其他行政行为赋权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全过程。

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赋权单位

各乡镇(街道)

730日前

五、统一行政执法证、执法文书

统一全市12个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证、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督促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成员必须达到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标准。

司法局

各乡镇(街道)

730日前

六、经费与装备保障

1、财政局完成涉及经费事项的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比例确认,明确乡镇(街道)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加班补助及奖补资金;

2.完成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装备的统一。

财政局

财政局 、司法局

730日前

七、开展行政执法培训

1、赋权职能部门,依申请类和依职权类事项各明确一名业务骨干对口联系指导乡镇(街道),完成权力下放与承接,并将联系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行政执法类事项下放的部门,完成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必须组织一次以上的集中培训)。

2、要求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成员须能胜任依职权类案件的摸排、受理、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必要时,各乡镇(街道)可依据实际情况,申请到赋权单位跟班学习。

司法局

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卫健局、市监局、城管局

830日前

八、法制审查

培训

司法局组织完成依申请类、依职权类事项的法制审查人员业务培训。

司法局

各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司法所

830日前

 

 

 

 

 

 

 

附件2

沅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协议书(参考式样)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目标,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就行政审批权力下放与承接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赋权内容

委托单位依据《沅江市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详见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有关行政审批权及相关附属权力赋予本协议受委托单位行使。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

2.

3.

二、管理要求

1.市人民政府同意统一刻制一枚具有所有赋权部门下放事项法律效应的“***镇人民政府服(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由委托单位交由受委托单位保管,并授予受委托单位办理下放的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时使用。

2.委托单位有权监督受委托单位行政审批行为的实施,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需要受委托单位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受委托单位应当确定由一个机构同意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相关机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受委托单位应当加强相关行政审批承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委托单位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指导。

5.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备案登记。

6.因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等具体法律事务的,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举证与答复,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出庭应诉。

7.受委托单位应当负责做好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协议委托事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三、权力运作流程

委托单位有权制定相关委托事项的行政审批条件、权力运行流程,指导与监督受委托单位行政审批行为的实施,受委托单位遵照实施。

四、实施期限

1.本协议书设定审批执法过渡期,过渡期截止时间为2020831日。过渡期内,委托单位应当受理相关行政审批申请,并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审批权限下放使用,确保过渡期限内赋权事项顺利办理。

2. 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与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法定有效期限一致,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文件重新公布或者继续有效的,本协议继续有效。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废止的,自该文件废止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后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职,受委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或者违反有关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导致行政赔偿的,相关赔偿由受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2.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受委托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提请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存一份备案。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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