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7-06 20:49 信息来源:法制办 作者:法制办 浏览量:

YJDR201800010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料、棉花、玉米、薯类、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从20187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作为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

五、农业、环保、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干扰、妨碍和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因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秸秆焚烧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欢迎单位和个人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372721311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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