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乡镇财政消赤减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09:03 信息来源:法制办 作者: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YJDR201701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有关单位:

《沅江市乡镇财政消赤减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3



沅江市乡镇财政消赤减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乡镇财政风险,强化乡镇财政管理,逐步消除乡镇财政赤字,实现乡镇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乡镇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是指我市10个建制镇及2个街道;本办法所指的“消赤减债”是指乡镇当年财政总决算应当在确保收支平衡或有结余的基础上,逐步消除乡镇财政历年滚存赤字和债务,不出现新债务。

第三条 严格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依法理财。各乡镇必须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乡镇财政预算方案,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追加或追减预算必须按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先斩后奏”。年终不得办赤字决算。

第四条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乡镇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发改局立项、市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方可动工。杜绝集资搞建设。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清退临时聘请人员,减少开支;确需用人,可向劳务机构进行购买服务。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三公经费”支出规模一律不得突破上年标准。乡镇干部的奖金、津贴、补助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自设项目、自定标准、滥发补贴。

第五条 彻底清查各项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各乡镇要对债务形成原因重新分类和认定,属于报酬性欠款、公务性欠款及利转本的,作为一般往来处理,不计利息;属于民间高利率的,一律按银行利率认定。严禁举新债,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减债计划。

第六条 着力清收债权,实现债权债务两头清。积极清收欠款,党员干部带头限期还,拒不偿还的依法依纪清收。

第七条 盘活资产资源。对闲置的集体资产,荒山林地、湖泊鱼池、湖田甩亩等资源,进行公开拍卖或租赁。清理乡镇湖洲承包合同,对到期承包合同,由乡镇收回,国资部门统一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八条 强化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要健全制度,所有村级财务,一律实行村账镇代管。村级财务应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公开、集中管理、一支笔审批。从2018年起,村级不得出现新的赤字;历年滚存的村级财务赤字,必须逐年消除。村级“消赤减债”方案乡镇另行制订。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财政收支平衡(财政负债当年应付利息必须视同当年财政支出)、并且完成或超额完成了消赤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消赤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奖励消赤额的5%;消赤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奖励消赤额的8%;消赤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消赤额的10%。对完成减债任务的,奖励减债额的5%

对采取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调往来和虚列收入等非法手段达到消赤目标的,经审核查出后,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和财务负责人责任,收回单位己得奖励、并加倍处罚。

第十条 成立市级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消赤减债”工作领导小组。将“消赤减债”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纳入乡镇机关、村支两委干部个人岗位考核责任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档案,并与干部任用考核使用相结合。对当年财政出现赤字或新增债务的乡镇,主要领导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由有关部门审核后视情节处理。

第十一条  成立由纪检、审计和财政部门组成的沅江市乡镇“消赤减债”考评小组,经考评小组审定的年底债务和赤字定为下年度考评基数,经考评小组审定的年度“消赤减债数”定为当年“消赤减债”奖励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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