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经营性商住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15:29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作者:市法制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有关单位: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经营性商住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经营性商住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处理好我市经营性商住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省委巡视组、省审计厅对我市处理好2016年以前涉及经营商住性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要求和《关于做好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沅办〔2016〕57号)文件精神,规范整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经营性商住用地,在全额缴清了土地出让价款之后的开发项目。经营性商住用地增加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按不同的时间段以及现行城区基准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予以补缴。
  第二条  按照土地供应及规划调整的时间划分为三个时间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沅政发〔2012〕3号文件,2012年4月8日起实施)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三个法律、法规、文件的实施时间为起始点来划分时间段。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前签定成交确认书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条件变更增加容积率的为第一时间段,补缴出让金标准按基准楼面地价的5%征收,补缴金额按附表计算。
  第四条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8日前期间签定成交确认书且在2014年4月8日之前规划条件变更增加容积率和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后进行规划变更增加容积率的为第二时间段,补缴出让金标准按基准楼面地价的10%征收,补缴金额按附表计算。
  第五条  2012年4月8日至2016年5月1日前期间签定成交确认书且规划条件变更增加容积率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8日之间取得的土地在2014年4月8日之后进行规划变更增加容积率的为第三时间段,补缴出让金标准按基准楼面地价的15%征收,补缴金额按附表计算。
  第六条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执行。
  第七条  超出经住建部门批准容积率的建筑面积部分,由住建部门进行审查,在基本符合规划、消防、质量等要求的前提下,对其违法部分处以造价5%的罚款处罚后予以书面函告国土部门,按照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25%补缴土地价款。
  宗地开发结束后,验收的容积率与批准的容积率相差不超过2%,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不予处罚、补缴土地价款和出让金,正常办理手续。
  已办理部分产权登记证的超容积率部分,不再追缴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按本方案办理。
  第八条  规划设计详规未明确商住比的,按住宅用地补缴土地价款。
  第九条  本方案实施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办理的,按上述比例80%的标准进行补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内申请办理的按上述比例100%的标准进行补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内申请办理的按上述比例200%的标准进行补缴,2020年1月1日之后申请办理的按即时基准楼面地价全额补缴。
  第十条  桔城世家新时空宗地、东方名居宗地、湖景一号1期宗地因在土地出让挂牌公告中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办理的按上述比例50%的标准进行补缴,超过一年的遵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对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已取得土地,由于各种原因还未交地进场开发建设的宗地,从交地之日起一年之内动工建设的,其容积率报规划部门进行论证后可适当调整,但最多不得超过4.0,增加的容积率部分按本次实施方案的标准补交出让金。以土地成交确认书明确的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各镇、场、街道依据当地基准地价比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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