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通〔2026〕1号
为完善沅江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5〕8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源南路拓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源南路拓宽项目。
二、征收范围: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源南路拓宽项目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1栋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时间:2026年9月6日至2027年9月5日。
四、征收部门:沅江市安置与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沅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令第268号、益政发〔2025〕8号、《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源南路拓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禁止事项: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源南路拓宽项目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6日
附件
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源南路拓宽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5〕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源南路拓宽项目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包括1栋房屋,涉及户数1户,总建筑面积389.62㎡,其中住宅面积389.62㎡。
二、征收实施时间
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沅江市安置与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沅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拟征收范围公告公布后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在益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代表、琼湖街道新兴社区代表、琼湖街道新兴社区警务室民警,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补偿方式和内容
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不得混合选择。
(一)住宅的补偿方式和内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内容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购房和寻房补助费,符合条件的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内容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符合条件的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被征收人要求调整楼次的,应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
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1.1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1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房屋征收部门。
(二)非住宅的补偿方式和内容
1.非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农业或特殊用途等)房屋,其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符合条件的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房,但办理了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住房,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生活用房面积),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但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①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0%的补偿;
②经营时间在2年(含2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30%的补偿。
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续纳税凭证的时间段。
3.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互不找补差价。补偿内容包括调换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符合条件的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产权调换后商业用房面积小于用于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报告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商业用房面积大于用于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商业用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房屋征收部门。
(三)产权调换房源
本次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为新源南路扩建安置区现房调换。
(四)附属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附属房屋及附属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购房和寻房补助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情况,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包括空调、网络、太阳能、燃气、水、电等发生性移装费用。
(二)搬迁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搬迁费为20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三)购房和寻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300元购房补助和每户10000元的寻房补助。同栋内被征收人有多处住宅的,只享受1次寻房补助。
(四)按期签订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交房屋征收部门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五)按期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房屋征收部门查验合格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六)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被征收房屋以栋为整体单位,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同栋内,被征收人有多处住宅的,只享受1次整体配合奖。
(七)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是指利用非住宅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止,补偿范围包括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营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价值的7‰/月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且不超过房屋整体评估价值的5%。
七、被征收房屋的确认和几种情形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的确认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登记簿确定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据《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合法性认定,认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主体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房屋主体评估价值补偿,可享受相关奖励和补助;认定为未经批准建筑的,按建安成本补偿,不享受相关奖励和补助;认定为不合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应与抵押权人解除房屋抵押关系或另行设立抵押关系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解除抵押关系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等情况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沅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死亡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死亡的,被征收房屋的继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生前的遗嘱办理(需经公证部门公证);没有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屋征收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宣传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被征收人提出的疑惑和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答。
(二)被征收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工作,包括房屋的调查摸底、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遵守房屋征收禁止事项、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户评估、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房屋征收与补偿、办理产权调换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等。
九、评估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逾期不申请评估复核的,应当根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复核评估后逾期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申请鉴定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十、房屋补偿决定和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之内没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沅江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沅江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