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30 15:5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沅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30


沅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工作,按照市蓝天办关于加强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和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全市范围内“禁放”工作。通过开展严肃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运输烟花爆竹、全面取缔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网点、收缴处置违规存放烟花爆竹的集中整治行动,强化城市安全管理,加快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着力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不断优化,打赢蓝天保卫战,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造安全、洁净、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禁放区域时段。禁放区域和时段以《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沅政告20232号)的规定为准。

(二)规范烟花爆竹网点。坚决依法取缔“禁放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坚决依法取缔“管控区”“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三)开展禁放集中整治。加大宣传教育,开展集中整治,实施严管重罚,强力推动禁放工作。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禁放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市,镇(街道、中心)、村(社区)小区三级禁放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推动禁放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组织领导

调整沅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监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保中心、市公路建养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镇(街道、中心)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禁放办),由市政府办联系城管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城管执法局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四、职责分工

(一)市禁放办:负责禁放工作相关文件的起草、宣传,负责对各部门禁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挥、督查考核工作。

(二)镇(街道、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各执法部门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宣传引导和巡查值守,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查处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开展“禁放禁销”宣传工作,指导各类媒体及时开展对公安、应急、市监、城管执法等部门查处违规燃放、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等新闻线索的宣传报道,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四)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进行社会面巡防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对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依法没收和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

(五)市应急管理局: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对禁放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不得重新发放。查处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无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门店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移交公安部门进行销毁处置,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六)市市监局:配合应急、公安等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停止禁放区内含有烟花爆竹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登记办理。

(七)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开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执法工作。督促临街单位、店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及时劝阻在中心城区违规燃放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燃放污染路面行为。积极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开展“禁放”公益宣传。

(八)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实时监控、定期发布空气质量监测点数据,根据气象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应对大气污染。负责大气监测各站点周边禁放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燃烧行为。

(九)市住建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开展“禁放禁销”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引导业主遵守规定,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查检查,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建筑行业企业和建设工地发放“禁放”宣传资料,敦促其遵守规定。

(十)市交通运输局:充分发挥出租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车载显示屏宣传载体作用,做好“禁放”宣传工作,依法做好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车辆的管理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加强移风易俗工作,引导市民文明举办婚庆丧葬活动。全面禁止在中心城区殡仪馆外违规办理丧事活动,规范治丧行为,依法制止和纠正丧事办理中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指导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

(十二)市教育局:给广大学生和家长发“一封信”,教育学生不燃放烟花爆竹,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带动家庭成员遵守禁放要求。

(十三)市长热线办:负责受理分派市民拨打12345热线电话反映涉及违规燃放、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投诉。

其他单位和各执法部门在做好本部门禁放工作的同时,还应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宣传、发动和管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2411日)。研究制定整体工作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各镇(街道、中心)、市直相关部门结合职责,全面开展“禁放”宣传贯彻工作,将宣传引导工作贯穿始终,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融媒体网络、微信等媒介开展社会面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禁放”政策,使文明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各镇(街道、中心)发放《烟花爆竹禁放通告》,做到辖区单位场所、沿街店面、居民小区宣传到位。辖区的重点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有宣传禁放工作的板报、宣传页,广泛进行宣传告知。市直各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对象和广大市民群众均能了解禁放规定,切实提高遵守《烟花爆竹禁放通告》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集中查处阶段(整治全时段)。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经营户集中、燃放活动多发的地区和部位重点开展专项清理清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急部门要在11日前向原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前发出“禁放”“禁销”通知,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严管重罚无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力度,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公安机关要依托110指挥中心和快警平台,全面加强违规燃放行为的机动巡查和执法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且不听劝阻的人员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整治,落实举报奖励机制,严查严打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重点值守阶段(春节、元宵节)。围绕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建立烟花爆竹禁放“属地组织、行业协同、全民参与”的看护机制,最大限度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落实禁放区域、重要时段的重点看护措施。各镇(街道、中心)、社区要因地制宜制定重点时段巡查管控工作方案,围绕重要节点和重点时段,组织综治网格员、物业管理员、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分布到每条街巷、每个小区、各商业片区和公园广场。对城市道路、街巷、小区等开展不间断巡查检查,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燃烧行为。

第四阶段:常态化工作阶段。落实常态化“禁放”管理要求,各镇(街道、中心)、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宣传引导、执法管理、打击处理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中心)、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本辖区、本领域“禁放”管控任务的落实;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组织本区域、本部门落实各项管理责任,以扎实有力的工作举措确保“禁放”目标顺利实现。

(二)强化整体联动。各镇(街道、中心)、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巡查处置和源头管控等工作,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优化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互通、工作会商、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春节前,市禁放办联合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围绕宣传引导、源头治理、执法查处、重点管控等环节,对“禁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中心)、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制定周密详实的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禁放”工作不打折、不走样。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禁放”工作与网格化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街道-社区-网格”三级责任体系明确管控责任,要建立督查通报机制,按照任务分解表时间节点要求,每周向市禁放办报送工作进度,市禁放办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切实以严格的责任体系倒逼“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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