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9-778569 文号:沅政发(2019年)7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19--00009 签署日期:2019-08-01 发文日期:2019-08-01 信息时效期:2024-07-31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YJDR--2019--000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

    《沅江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沅江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省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废弃物、淤泥等)、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商品混凝土等)及散体物料(含装修垃圾、套件、大件废弃家具、散煤、煤渣、竹、木屑、装饰边角料等)。

建筑垃圾倾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沅江市土石方渣土调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渣土办”)代表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监督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的处置费;

(五)受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执法。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一)负责对城区所有受监项目的建筑工地围墙内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监管;

(二)负责对城区所有受监项目的建筑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防污降尘设施,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各类渣土车辆的超限行为。

第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禁止无牌无照车辆及报废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营,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渣土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阻碍执法的行为。

第八条 自然资源、环保、水利、林业、市场监督、应急管理、住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九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获得处置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消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  需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提前向市渣土办提出处置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

(二)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三)国土宗地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

(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处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五)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的承运合同。

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超过50吨的按上述要求申请;低于50吨的,需到渣土办备案后处置。

第十二条  市渣土办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符合法定条件的,报请城管执法局核发《沅江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核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凭市渣土办出具的建筑垃圾处置合格证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市渣土办签订建筑工地“门前三包”责任书(包环境卫生、包立面整洁、包市容秩序)。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硬化长度根据场地建筑垃圾处置量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30米;

(二)施工工地要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量建立简易或标准洗车平台和洗车槽,配备高压水枪和保洁人员进行清洗保洁,运输车辆须清洗干净后方可出场;

(三)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档,临主干道工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次干道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2米;临背街小巷工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严禁在围档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封闭;

(五)建设、施工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上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在指定地点消纳;

(六)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等必要的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五条 临街门面装修必须设置围挡。门店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干净,不得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并依法取得沅江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专业化运输制度,市渣土办负责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沅江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含运营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有效营业执照(三证或五证合一);

(二)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合法的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处置建筑垃圾行政许可证等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核准文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1项、第2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1项、第2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责令其改正,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场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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