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沅江市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沅江市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精神,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镇(街道、中心)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琼湖街道、胭脂湖街道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监管最后一米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街道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街道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并按要求加挂“消防所”标牌;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受委托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具备执法岗位资格,并报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外)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需移交委托单位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