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3-1749247 文号:沅政办发〔2023〕4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3—01002 签署日期:2023-04-10 发文日期:2023-04-12 信息时效期:2028-04-10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0


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坚持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

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机关内部使用“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称。

第五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其他法律文书可以加盖“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

(三)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为被申请人的;

(四)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

(五)辖区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的;

(六)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在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分局为被申请人的;

(七)加挂政府机构牌子的党的工作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党的工作机关为被申请人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作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按照被复议行政行为“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答复举证工作的承办机构和责任人,行政复议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答复举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做好答复举证工作的同时,应当认真分析引发争议的原因,主动查找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做好调解、和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实质性化解争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审理,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审查意见。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应当依照《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咨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者承办人员在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市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由市司法局具体进行处理;市人民政府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仅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事项和依法应当维持原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由行政复议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办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案件由秘书组审核、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案件由市长签发,特别重大案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和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益阳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反馈至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报经分管行政复议机构的副市长批准同意后发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建议采纳情况或者整改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由行政复议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扰,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独立公正提出案件审查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确保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机制聘请辅助性工作人员,从事听证调解记录、文书校对排版、案卷整理归档等辅助性工作,但不得从事案件审理、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列为永久性档案,由行政复议机构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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