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运输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2-1683967 文号:沅政告〔2022〕4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2-00007 签署日期:2022-11-14 发文日期:2022-11-17 信息时效期:2028-01-01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为加强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的运输管理,杜绝运输车辆沿途撒漏及车辆辗带泥土上路,保证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沅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含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的运输管理。

二、本通告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工业垃圾是指机械、轻工及其他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如:机械工业的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型砂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等废弃物。

本通告所称流散物质是指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等易造成泄漏、遗撒的物料。

三、从事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运输的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并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措施,避免泄漏、遗撒。

四、从事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输前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相关审批手续,并随车携带。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严格遵守扬尘防治管理规定,不得撒漏、辗带泥土。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的运输管理,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核发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运输批准文件,规定运输的时间、路线;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或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物料遗撒、泄露的行为。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发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许可手续;查处货物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货运行为。

(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查处道路运输车辆涉牌涉证、超载、超速、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审核从事城市垃圾和流散物质运输的驾驶员资格。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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