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解读《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30 14:2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作者:市城管局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8415日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沅政告〔20184,该通告已到期。为继续强化城市管理,加快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着力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不断优化,打赢蓝天保卫战,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造安全、洁净、宜居的城市环境,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和高新区于202212月开始在益阳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效果明显,值得借鉴。因此,市禁放办修订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通告。

、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禁放区域。原禁放区域为“中心城区规划区、两湖新区规划区、镇(场、街道)城镇区规划区、益沅一级公路两侧200米、农村干线公路两侧100米以内”现改为:中心城区(南至南洞庭大道琼湖街道办事处五岛社区石矶湖大堤西至白沙大桥西)两湖新区规划区镇(街道、中心)城镇规划区国、省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指向更加规范科学。

(二)进一步严格了禁放要求。原通告规定禁放区内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现改为全时段禁燃禁放,更加符合上级要求精神,也更契合当前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现状要求。

(三)增设了管控区。将禁放区以外的广大农村地区设为管控区,倡导禁放烟花爆竹,鼓励各镇(街道、中心)先行先试,逐步实现全面禁放。既为后续全域禁燃禁放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兼顾了广大群众民俗需求。

、违反《通告》的后果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起草过程

20236月份,由市禁放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沅江实际重新拟定工作方案和《通告》草案。8月上旬,向市城管委11家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通告》草案内容;9月上旬,将《通告》草案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10月底,组织群众代表举行了听证会。12月上旬,提请沅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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