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原审计办法》规定的投资审计对象、部分审计内容和工作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和调整,已经不再完全适应当前投资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原审计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等概念的解释和界定,以及对相关部门职责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二、职责和权限。主要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对象、内容,以及审计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在审计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明确审计的对象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审计调查的对象为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和专项调查所拥有的“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调查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以及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负的义务。
三、组织和实施。主要规定了投资审计的管辖范围、审计组织方式和实施方式等。其中第四条规定:“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四、审计程序。系统地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公告审计结果等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分别针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审计机关委托或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就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处理、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
六、附则。对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执行本办法的要求以及施行时间等,进行说明和明确。
四、目的意义
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建设单位规范建设行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财政资金。
五、起草过程
由我局牵头起草,会同相关股室研究商定,并多次修改完善,于2020年3月最终形成此稿。
沅江市审计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