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沅江市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2014年沅江市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4-07-23 09:34 信息来源:沅江市环保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根据《2014年湖南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2014年益阳市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对所有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执法检查,特制定2014年沅江市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有计划执法,即明确市环保局内设单位环境执法的责任、执法频次、执法范围,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全覆盖执法,即根据内设单位责任和网格化管理,将全市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执法范围,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规范化执法,即按照湖南省环保厅统一规范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市环保局内设机构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管的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沅江市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舒 

副组长:彭万里  唐明亮  黄正军  李志权

成   员:袁         杨成军  何剑光  夏安湖  周建明  曹新宇     胡艳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环境监察大队,由彭万里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及监管频次 

沅江市环保局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能分工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市环保局行政执法检查职责分工见附件1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范围要求如下:  

(一)一般污染源企业监管。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要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 B C D四个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监管频次、监测要求见附件2

(二)自然生态类项目监管。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监管频次: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项目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三)新改扩建设类项目监管。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

检查频次: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危险废物类项目监管。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监管频次: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五)核与辐射类项目监管。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核工业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监管频次: ①对使用类放射源,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对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现场检查。

三、检查重点及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重点及要求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查重点及要求

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湖南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见附件3)进行,每次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模板及制作指南见附件4

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5);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环评制度落实情况。初次检查时,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单元构筑物建设进度,治污设备安装等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单位耗电量、单位加药量及生产的附属物情况等;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贮存设施、标识标牌。查看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5.核与辐射类项目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

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环保部门历年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是否得到安全管理和控制。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是否到位和有效。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省厅将制定核与辐射现场检查记录和危险废物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表格,各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执法要求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对已建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环保部门,必须应用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规范模板见附件6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

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不按规定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监察厅、经信委、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湘环发〔201219号)的相关要求实施停电、断电;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要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体联动。市环保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局内部执法单位的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市环保局将在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等方面向行政执法方面倾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同时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主办培训班、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要搞好计划执法与属地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建立执法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市环保局各职能股室按照频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要建立联动机制一同开展;市环保局会同上级环保部门或上级环保部门单独对我市企业实施了检查的,市环保局同一月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执法对象就同一事项实施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到位。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问题凡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或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告、请示、通报和移送。对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赴京赴省上访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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