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办函〔2026〕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4日
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升项目谋划储备质量,提高立项争资工作成效,保障项目落地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规〔2024〕526号),结合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安排用于争取国、省竞争性资金,支持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聘请资质单位编制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支撑性报告(环评、安评、洪评、水保、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等)、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材料的编制经费,不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前期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具体额度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预算安排方案为准。前期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统筹兼顾、归口审批”原则,已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的,不重复安排前期经费。
第四条 支持项目业主单位提升自主申报能力,鼓励依托本单位业务骨干开展项目策划、材料编制、资金申报等基础工作。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需资质支撑的前期工作,可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技术单位承担,切实提高项目争资成功率。委托服务应依法依规履行采购、合同签订等程序,确保服务质量与成果合规。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纳入前期经费申报范围:
(一)拟申请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上级资金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项目;
(三)对市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六条 在项目申报阶段,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把关,报分管市级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审批,每个项目可预拨不超过3万元的前期经费。已进入实质性前期工作阶段,拟争取上级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前期进展、申报条件等进行审核,报请分管市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加大业务指导和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切实提高项目成熟度和争资成功率。项目成功争取到上级资金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完整前期成果、费用票据等资料,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联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按项目实际发生的合规前期编制费用据实结算(已预拨部分予以抵扣);对未能成功争取上级资金或未按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不再另行追加前期经费。
第七条 对已在国、省、益阳市层面落实前期经费来源,或前期经费已纳入上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可在后续建设中自行平衡前期经费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同时,项目从各渠道筹措的前期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所需。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 前期经费管理由申报、初审、联审、批复、办理拨付等程序组成。各项目业主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沅江市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
(二)申报依据。主要包括:中央或省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公布的政策依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其他政策依据;
(三)合同、票据、成果文本(附资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年一季度前,由市发展改革局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比例、阶段性安排计划等,发布申报通知,统筹做好全市项目的梳理汇总和前期经费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内申报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经费组织申报工作,行业项目前期经费需求由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全市各渠道前期经费申报需求,杜绝重复安排,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前期经费申请,并按调度要求提供详细的项目基本情况和阶段成效,报市发展改革局汇总。
第十条 前期经费依据联审情况及时拨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施进度、效果,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下达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确定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确需调整项目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重新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使用负责,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前期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等过程进行监督,对前期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核减、收回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支持项目申请中央资金情况及开工情况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政策有调整,按新要求修订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