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 沅政复决字〔2026〕85号)
发布时间:2026-10-19 15:1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隆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隆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不作为及履职违法一案,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6年3月17日提交的《履行职责及监督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反映的二轮土地延包中错误确权、伪造土地承包档案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核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档案的行为,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申请人称: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当面提交《履行职责及监督申请书》,诉求为更正土地错误确权、将申请人两姐妹姓名补登入土地承包权登记、查阅并复印二轮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被申请人文职人员已当场打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拟出具回执,但被申请人单位领导强行阻止交付回执,违法中断行政程序。同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涉案申请书,邮件已由被申请人签收。截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未更正错误确权、未办理人员信息补登、未提供真实原始土地承包档案。

另,2026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交付无公章、内容虚假的二轮土地承包档案,该档案将当时年仅16周岁、不具备户主资格的申请人登记为户主,不具备法定效力。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单位只接收档案、不审核档案真伪,且至今未对伪造档案问题开展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收回执、逾期不答复、履职不作为、提供虚假档案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次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6年3月17日上午,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递交涉案申请书,被申请人立即安排专职业务人员专项接待处置。工作人员当场为申请人解读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告知官方档案查询途径,指导申请人线上查询确权信息,并现场提供申请人家庭有效土地确权存档资料,全面回应申请人查询诉求。

针对申请人调取一、二轮土地承包原始档案、底册、会议决议的诉求,被申请人逐级核查村、街道、本局三级档案,因历史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前述原始档案客观缺失,不存在隐匿、拒不提供档案的情形,工作人员已当场如实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土地确权漏登问题,被申请人核查属实后,已督促属地村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勘测与信息补登工作,整改补登流程正在有序推进。

关于回执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现场出具手写收件回执,系申请人自身不予认可,并非被申请人拒不出具回执。

关于档案真伪问题,沅江市2015年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严格按照省市统一规范实施,确权成果经逐级审核、公示、验收,程序合法、档案真实有效,不存在伪造档案情形。

同时,被申请人已于接件当日通过现场答疑、资料交付、政策指引等方式,对申请人全部诉求完成实质性处置,现场办结全部事项,对已现场办结、无争议的事项不再出具书面答复,符合行政高效便民原则,不存在逾期答复、消极履职、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情形。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隆某某前往被申请人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当面提交《履行职责及监督申请书》,提出更正土地错误确权、补登家庭成员土地承包信息、查阅复印二轮土地承包原始档案三项诉求。当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开展政策解读、档案核查、资料提供、线上查询指引等工作,并就原始档案缺失情况、漏登问题整改情况当场向申请人进行口头答复。同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相同内容的申请书,邮件已由被申请人签收。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土地确权漏登问题,被申请人已督促属地村组启动整改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勘测、补登工作,相关整改工作持续推进中。

另查明,沅江市早年农村土地承包原始档案因历史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部分原始档案留存缺失的客观情况,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故意隐匿、销毁、伪造土地承包档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确权资料,为土地确权工作留存的官方存档资料,系逐级审核公示后的有效确权成果。

再查明,被申请人与湖南XXXX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沅江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技术服务第四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相关技术服务。

以上事实有《履行职责及监督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沅江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技术服务第四包合同》、被申请人相关履职照片、邮寄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规定,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更正错误确权的申请后,已第一时间核查申请人土地确权问题,针对漏登事项启动整改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勘测补登工作,积极履行了土地确权监督、整改处置的法定职责,不存在消极履职、拒不履职的情形。目前整改工作正在法定流程内有序推进,其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可待整改程序终结后确认自身权益,如对结果不服,可再另行提起复议或诉讼。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期限,但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已超过五个月,应督促第三方公司尽快完成调查,将调查整改结果告知申请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虚假档案、回执争议问题,该两项争议不影响被申请人实际收悉申请人履职申请、开展履职处置的事实,且不属于本案核心履职争议焦点,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行职责及监督申请书》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回应,以化解行政争议,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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