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6〕40号)
发布时间:2026-05-12 10:23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茶盘洲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安全生产及招投标领域举报事项、未依法作出举报奖励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113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核查并反馈其举报事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XX公司在涉案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完成对申请人举报行为的奖励审核,并作出书面奖励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63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69830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举报内容为:沅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在“茶盘洲镇六合村XXX建设项目”(项目编号:62025041745XXXXXX)中,建筑二级资质于2025329日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5421日过期失效,却通过资格审查并中标,主张被申请人作为采购单位未履行资质核查职责,涉嫌失职。同时,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主张举报奖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对安全生产举报负有受理、核查、处理及反馈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截至复议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作出任何受理通知、核查动作及结果反馈,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涉案项目采购过程中程序合规,已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项目采购及资质审查流程合规。

1.采购程序:涉案项目于2025417日在湖南省政采云平台发起竞价,418日至23日进行竞价,XX公司以最低价401580元中标。428日进行成交公示,57日签订合同。

2.资质审查:被申请人作为采购人,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限于形式审查。审查人员通过政采云平台核查XX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其上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有效期至202935日,表面符合形式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无官方平台实时核验资质权限,其审查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3.后续处理:2025620日,被申请人收到沅江市纪委监委转送的关于XX公司资质过期的信访材料后,立即协同沅江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进行核查。查实XX公司资质过期后,迅速通知该公司并终止合同,于624日向纪委监委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并于725日重新发起竞价,818日确定新的中标单位。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情况。

涉案项目采购文件未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资格审查条件,被申请人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未对该许可证进行审查。

(三)举报事项已获处理,无重复处理必要。

申请人于2025630日邮寄的《投诉举报书》所涉事项,与沅江市纪委监委转送的信访事项为同一事项。被申请人已对纪委监委转交事项完成调查处理,无再次处理的必要。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63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举报XX公司在涉案项目中资质过期问题并主张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572日签收该举报材料。

涉案项目采购文件未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资格审查条件。被申请人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了形式审查。

2025620日,被申请人收到沅江市纪委监委转送的与申请人举报事项相同的信访材料(非申请人提交),并于624日调查处理完毕,已通知中标方终止合同、向纪委监委反馈处理情况,并重新组织采购。

行政复议期间(2026327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因被申请人不是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无权直接作出奖励决定,建议申请人向有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沅江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招投标审查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但申请人既非涉案项目的竞标供应商,亦非因XX公司资质或安全生产问题遭受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其举报系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而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申请人就该两项职责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并作出书面奖励决定的请求。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316号)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十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作出奖励决定的法定职权。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向沅江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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