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 沅政复决字〔2026〕39号)
发布时间:2026-05-12 10:1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112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沅执强拆决字2025XX)(以下简称《强制拆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129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XXXX小区购买两套21楼顶层复式房屋,东西两边露台为开发商赠送。中间房屋过道中层搭板系开发商帮忙按楼下楼层规格搭建,未私自扩张;过道顶棚由开发商封顶,本即符合通行标准。楼下1304704业主多次以过道、露台为由恶意举报,领队存在拍门、砸墙、扔砖头、打人、低矮挂铁绳阻挠装修等行为,导致顶层装修停工一年。申请人认为,其搭建行为未超出楼层原有规格,过道与全楼层同一水平线,未违规扩建,被申请人要求拆除过道不合理;其完善楼顶缺陷系不影响安全与他人权益的合理修缮,却遭恶意举报;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助长了恶意业主的霸凌行为,且自身装修受到多年阻挠,恳请本机关公正处理,保障住户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扩建XXXX小区1#21楼电梯井与21012102两户中间空间,扩建部分长7.68米、宽3.4米,经沅江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该搭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2025315日接上级交办后,于317日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43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同日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47日申请人提交《申辩陈述书》,经审查未被采纳。41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申请人未履行义务,731日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期内仍未履行。1127日报请沅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1217日收到批复后,于2026112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及案涉公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

被申请人主张其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XXXX小区1#21012102房屋业主,两人系父子关系,为自身便利,申请人将电梯井与两户中间空隔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搭建部分经测量长7.68米、宽3.4米。经规划部门认定,该建设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接案后依法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履行了陈述申辩、听证告知等程序,后经催告、报请政府批准,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案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职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扩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被申请人根据规划部门的认定结论、经过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催告、报请政府批准等程序,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主张的过道搭板、露台修缮等诉求,无证据证明与案涉违法搭建的电梯井中间空间相关,其所述邻里纠纷亦不影响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认为的房屋设计缺陷导致出行不便可与开发商及规划部门协商另行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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