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姚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投诉沅江市黄茅洲镇XXX村XXX面条厂生产的手工挂面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6678542943),举报投诉沅江市黄茅洲镇XXX村XXX面条厂生产的手工挂面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但申请人直到3月20日才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通知和反馈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3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3月19日已作出答复并邮寄。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挂号信,邮件单号为XA26678542943,申请人称挂号信里的内容为其举报投诉沅江市黄茅洲镇XXX村XXX面条厂生产的手工挂面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快递单显示该挂号信已于2024年2月29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邮件投递信息、投诉举报回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即3月12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