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地址:沅江市庆云山路162号。
第三人:杨某某
申请人湛某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琼)决字〔2023〕第2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3年12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在沅江市美世界“XXX”夜宵店内,申请人因琐事与第三人杨某某发生纠纷,遭杨某某及其男朋友张某某殴打,被杨某某扇了6记耳光,头部被张某某打了一拳,经鉴定为轻微伤。报警后,杨某某并未主动到案,且在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的过程中态度依然嚣张。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决定书》,对杨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对杨某某处罚太轻且没有对张某某进行处罚,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沅江市美世界“XXX”夜宵店内发生肢体冲突。出警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受理为行政案件,并积极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实,申请人与第三人杨某某因言语争执发展为肢体冲突,杨某某误以为申请人要攻击自己而动手打人,扇了对方几个耳光。张某某存在用餐具砸桌的行为,但后续是否有攻击申请人的事实行为认定存疑,且无其他证据支持,故不能认定其殴打他人的行为。经鉴定,申请人已构成轻微伤。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1日、11月27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情形,结合其主动到案的情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其减轻处罚,对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办案时长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所作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杨某某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在沅江市美世界“XXX”夜宵店内,申请人因琐事与第三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双方由言语争执发展成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杨某某打了申请人几个耳光,申请人未还手。杨某某男朋友张某某存在用餐具砸桌的行为。经鉴定,申请人已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接警后,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并积极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对当事人及在场的其他三人进行了调查问询。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11月27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12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案件性质及调查情况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解协议、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沅江市公安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调解处理,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被申请人在调解不成后再给予第三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一般规定,但并不存在从重情节。第三人在被申请人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符合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决定书》副本抄送申请人,存在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琼)决字〔2023〕第2XXX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