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14:46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共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共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共华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禁)罚〔2023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12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共华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禁)罚〔2023XX]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就焚烧秸秆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1019日缴纳罚款,被申请人1030日才出处罚决定书,125左右才送达给申请人,程序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受理该秸秆焚烧案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该案的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1.申请人在市、县、镇三级政府明令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期间,仍然露天焚烧秸秆,属于顶风作案,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是正确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1019日凌晨3点左右,益阳市秸秆禁烧督查组在共华镇双阜村六组发现一露天焚烧秸秆火点,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系申请人所为,于是对其进行立案调查。10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申请人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处以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没有申请人签字的送达回证。10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共华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禁)罚〔2023XX],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也没有申请人签字的送达回证。申请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12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显示,申请人缴纳罚款的时间为20231030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管等监管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直接赋权给予乡镇(街道)”的规定,沅江市共华镇人民政府具有对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执法的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并未对该条款进行细化,执法机关可以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数额之间进行自由裁量。本案中,申请人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款,应该受到处罚。被申请人在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给予申请人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1000”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虽然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并没有申请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应当视为没有告知,且没有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申请人没有将处罚决定书按要求进行送达,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共华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禁)罚〔2023XX],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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