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投诉湖南XXX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X米”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3年1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351XXXXXX45),举报投诉湖南XXX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X米”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但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中国邮政包裹快递邮寄信息显示,申请人寄送的邮件单号为XA351XXXXXX45的挂号信于2023年5月25日到达湖南省益阳市,投递结果反馈为“单位收发室签收”。经核实,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邮件。信件投递员通过核查,发现系统未显示快递签收人员姓名,加之时间久远,已记不清快递收发情况,于是向被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鉴于上述情形,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没有不作为的情形,也没有违法行为,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另外,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说明了发生这一事情的经过、原因,并说明申请人可以通过再一次寄送信件或通过其他形式重新对涉嫌违法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挂号信,邮件单号为XA351XXXXXX45,申请人称挂号信里的内容为其投诉湖南XXX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X米”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该信于2023年5月25日显示已签收,但被申请人实际并未收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网购订单快照、照片、邮件投递信息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虽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该信件显示已被签收,但被申请人实际未收到该信件,故被申请人不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