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9-06 10:26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XX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食品”网店销售“香辣小鱼仔”商品时存在违法行为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5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44日在沅江市XXXXXX食品有限公司自主经营的拼多多XX食品”购物平台购买“香辣小鱼仔”商品,发现平台上宣传404.5元起,但实际没有该选项,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41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件,414日致电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已受理。被申请人于414日调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XX食品”网店产品页面上有“404.5元起”的宣传字样,“起”字字体明显小于“404.5元”字体,存在误导性宣传,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33XX)。417日,被投诉人作出整改,并提交相关说明。418日,经被申请人检查,已整改到位。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44日在沅江市XXXXXX食品有限公司自主经营的拼多多XX食品”购物平台购买“香辣小鱼仔”商品40包,共计消费10.65元。因发现平台上宣传的是404.5元起,但实际没有该选项,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于4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申请人奖励和赔偿。414日被申请人致电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已受理。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误导性宣传,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33XX)。417日,被投诉人作出整改,并提交相关说明。418日,经被申请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已整改到位。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5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购物截图;

2.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及送达回证;

3.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函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4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414日予以受理,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后,于418日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行为。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网店产品页面上有404.5元起”的宣传字样,“起”字字体明显小于“404.5元”字体,存在误导性宣传,违反了该规定。被申请人对此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决定,被投诉举报人也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7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