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X面业生产销售的“阳罗面”商品存在违法行为未予告知受理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挂号信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至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沅江市XXX面业生产销售的“阳罗面”商品存在配料标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处理结果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沅江市XXX面业存在配料标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当日决定予以受理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并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投诉举报答复函》并将书面处理结果送达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某某于2023年4月1日在超市购买了沅江市XXX面业生产的“阳罗面”,认为其存在配料标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企业进行查处,并依法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当日决定予以受理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答复函》并将书面处理结果送达了申请人。2023年5月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决定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2.申请人举报投诉信;
3.通话记录截图;
4.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函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当日决定予以受理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