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21:42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34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投诉信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222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该邮件于2023225日送达,然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当日,被申请人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已对申请人向其提交的举报线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2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第三人沅江市XX麻辣店涉嫌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物的“挂号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事项高度重视,同日由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XX麻辣店涉嫌产品进行了检查,XX麻辣店在检查过程中出具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在检查过程中,生产厂家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情况说明,以及该产品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认为商家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不予立案。20233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将处理结果及其依据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答复人,通过查询邮政快递单号的物流信息,2023311日,该邮件已由被答复人签收。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2023222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2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XX麻辣店进行查处,并依法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3228日对XX麻辣店展开调查,XX麻辣店在检查过程中出具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在检查过程中,生产厂家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情况说明,以及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经办案机关研究决定,认为商家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不予立案。202341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申请人举报投诉信;

三、被投诉人营业执照;

四、被投诉人售卖产品成品检测报告

五、被投诉人售卖产品生产厂家的情况说明

六、被申情人现场笔录

七、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回复函及邮寄快递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32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228日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商家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3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将处理结果及其依据以书面形式邮寄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且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进行了处理并告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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