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3〕10号
申请人:沅江市某某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5日作出的《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许可决定书》,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22年1月至5月,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开通公交线路的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到2023年1月5日才作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许可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没有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了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许可决定书》以未提供线路资料、未签订《公交特许经营协议》为由不予许可,不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实体违法。被申请人的不予许可决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0日,在确定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由沅江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两家公司共同完成创建工作后,被申请人就要求上述两家公司提交其公司应具备的资料和原有经营范围内重新规划的公交线路的申报资料。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提交了14条公交线路的申请,但未提供完整的审批资料,且其中4条线路不是其原有经营范围内的线路,4条线路暂不符合客运车辆通行条件,不符合示范创建工作要求,被申请人于是通知申请人提交剩余6条线路的申报资料。申请人坚持14条线路要一起申报,经被申请人3月7日、3月28日、4月13日、4月29日、5月10日催告都未提交6条线路的完整的审批资料。5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备案申请及具体的车辆明细,但不符合示范创建工作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同时提出单独开通沅江至XXX公交线路申请,经运量测算,该申请不符合要求。12月8日,被申请人再一次发出催办函,但申请人未予答复。于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获得经营许可需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明确定线、定额、定班。申请人未提供上述材料且未与被申请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沅江市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0〕14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2021年7月21日制定了《沅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沅政办发〔2021〕10号)。2021年10月14日,沅江市六家运输企业与被申请人签订《沅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具体事项确认书》,确认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将六家运输企业整合为沅江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与沅江市某某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明确各自股份,确认按原有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划分,线路不变。2021年12月10日制定了《沅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细则》(沅客创办发〔2021〕1号),明确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由新整合成立的沅江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两家公司共同完成,按两家公司原有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划分,线路不变。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提交了14条公交线路的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其中4条线路不是其原有经营范围内的线路,4条线路暂不符合客运车辆通行条件,不符合示范创建工作要求,暂不予受理,对剩余6条线路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坚持14条线路要一起申报,经被申请人于3月7日、3月28日、4月13日、4月29日、5月10日催告都未提交6条线路的完整的审批资料,也未与被申请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5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备案申请及具体的车辆明细,但不符合示范创建工作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同时提出单独开通沅江至黄茅洲公交线路申请,经运量测算,该申请不符合要求。12月8日,被申请人再一次发出催办函,但申请人未予答复。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许可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证据《沅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沅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具体事项确认书、线路申请书、补充资料通知、微信催告截图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的规定,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并没有因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而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应当视为已经受理。申请人虽然提交了申请,但因资料不齐,被申请人无法许可。被申请人为完成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多次催告申请人补正资料,但申请人一直不予配合,直到2023年1月5日才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申请人申请公交线路的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相应资料以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本案中,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多次催告仍不提交其经营范围内的申报资料、未与被申请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可以在完善申报资料后再行申报,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许可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