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6-04 15:38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39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地址:沅江市庆云山路162号。

第三人:高某

申请人曹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作出《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22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高某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行车让道问题与违法行为人高某发生纠纷,遭高某殴打,报警后,被申请人作出《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高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为人高某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且属于结伙殴打,多次殴打,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违法行为人所作处罚过轻,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12418时许,申请人因行车让道问题与违法行为人高某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申请人轻微伤的后果。案件定性方面,双方发生纠纷后,高某先动手,在笔录中自认存在让人受伤的故意,申请人经鉴定为轻微伤,符合“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在场的另外三人为女性,都是为保护自家男性而相互控制彼此,不具备殴打他人的故意。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受案后,先对在场4人作了询问笔录(另一老人因外出就医未作笔录),然后对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因申请人要求过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再于213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拘留处罚的决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裁量方面,违法行为人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配合调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因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情节较轻”情形给予处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所作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12418时许,申请人曹某因行车让道问题与第三人高某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过程中高某误以为曹某将其母亲推因而冲动挥拳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申请人轻微伤的后果,在场的另外三人为女性,都是为保护自家男性而相互控制彼此。被申请人受案后,对在场4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第三人高某如实陈述了其违法事实。21日,被申请人及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无法达成协议。213日,第三人高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案件性质及调查情况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解协议、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申请人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沅江市公安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因行车让道纠纷引起打架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调解处理,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被申请人在调解不成后再给予第三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一般规定。第三人在案外人报警后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视同为“主动投案”的情形,应当减轻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4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